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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激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就新制定的《宁波市镇海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烦请于2023年6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镇海区农业农村局(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科)。

  联系电话:0574-89287455

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6日


镇海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严格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为目标,以实现集体资产高质高效运营为主线,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数字化改革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监管,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区提供坚强保障。

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农村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运转规范、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管制度和公平、开放、流动、竞争的集体经济市场化经营机制,资产管理数字化应用、任期内集体经济审计、财务过程结果阳光公开等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落实《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财经法纪和有关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杜绝利益输送,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二)坚持民主公开。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文件,认真执行重大事项“六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落实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和“村民说事”制度,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问题导向。不断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排查,重点依据巡视巡察、年度审计、专项检查等反馈情况,倒查责任主体、深挖问题根源,全面梳理、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持续更新完善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四)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创新管理模式,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全体社员享受发展成果。利用数字化改革的契机,探索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管理水平,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控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管理机制

1.明确管理主体。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社员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庄撤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不得随意打乱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界限、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资产收益仍归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所有。撤村建居的,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社区,应保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撤村并居的,无明确对应社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由各镇(街道)自行明确,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探索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社监会、社员代表和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新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党组织,并由各镇(街道)党工委直属管理。

2.明确机构职责。社员大会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不能以村民(代表)大会代替社员(代表)大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完善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内设机构的规范管理。

3.完善治理构架。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社监会与村监会的职能关系,形成“党建统领、村务自治、经务自主、监督合署”的治理构架。有条件的村可实行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在理清权责基础上,实行资产、财务和核算分离,分设行政账和经济账。分离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承担经济发展职能,村委会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二)加强运行管理

1.加强登记赋码管理。各镇(街道)要加强本辖区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赋码管理工作,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赋码申请材料要严格把关,逐一查验核实,确保材料真实,并指导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时到区农业农村局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注销赋码手续。

2.定期开展清产核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摸清资产家底,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确认和登记。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对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做好确权登记;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权属界定。清查核实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开,并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补办或变更有关权证,做到账实、账证、账账相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要求落实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盘点、统计等工作,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核销。区农业农村局强化对村级固定资产的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底数及租赁情况进行核查。

3.加强预决算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初要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综合预算和单项预算。年度综合预算方案的编制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预算方案应当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镇(街道)备案,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需实行单项预算,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制定,并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公示。财务收支预算要全要细要实,对预算通过的项目或开支,社管会可以按照权限决定并严格执行,上级拨付资金,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预算如需调整,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不得未经调整超预算开支。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布。各镇(街道)应定期对村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责令限期改正。

4.加强村级资金管理。严格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必要不开设一般账户,开设一般账户必须按村级小微权利清单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六议两公开”程序。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加强银行存款管理,按照“公开、竞争、效益、安全”的原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款制度,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资金,应当存放于基本存款账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银行,各镇(街道)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银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3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按预算最多留存三个月备用金外,其余资金应实行定期存放。具体存放方案需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镇(街道)审核后实施。大力推行村级事务开支“村务卡”预付费管理模式和“扫码收款”方式,基本实现无现金收付。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社监会相关负责人“联审联签”制度。严格非生产性开支管理,严禁将村级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转嫁给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严格规范村级劳务用工,建立健全用工登记、派工、考勤、结算、公示制度。严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严禁村干部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

鼓励支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积极实施股份制、租赁制、合作制、混合制“四制”发展模式,探索“集体资金变资产资本、资产资本变集体收入”的增收路径。鼓励有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应安排不低于20%的净收入用于发展村集体公益建设。鼓励通过村集体自筹、资产资源使用权入股、财政扶持等方式,积极发展跨村、镇(街道)“飞地”抱团项目;支持村集体参与镇(街道)村联营产业发展项目,成立实体化运营主体,按照“单村独资”“多村合作”“整镇(街道)组团”等方式,培育一批镇(街道)村联营的强村公司。

5.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各镇(街道)应加强属地村社工程建设监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集体资金投资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路桥等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规定执行。除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可经镇(街道)批准先行实施外,严禁工程先发生后进行会议决定,公示期未满不得签订合同。工程款支付需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阶段实施结果要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并及时办理竣(完)工手续。必须坚持整体项目或工程不分割原则,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6.加强村级债务债权管理。凡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的全额纳入账内,并建立明细账进行核算,定期核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债权,努力减少债务。实行村级债务申报审核制及债务预警监管机制,镇(街道)通过数字化预警、下发预警通知书等措施,增强村级债务预警管理,纳入预警监管名单的,不得再举债兴办非必要工程项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制定村级投资基建项目计划,严禁超实力举债搞建设,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需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加强债务的清理和化解,每年对村级债务至少进行一次清理,禁止借新债还旧债,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任何个人不得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时间较长确实无法收回需核销的债权,需严格按照“六议两公开”程序执行,并报镇(街道)审核同意。

7.完善资产评估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其结果需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价值,评估结果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8.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严格执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委托村、镇(街道)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及时防范和规避各类经营风险,并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具体可参照附件4)。各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情况,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租赁行为,结合区域评估价确定最低租金标准,每三至五年调整一次,拟征地、拆迁区块租金可暂不调整。对已签订合同的且租金标准低于最低价的,在合同到期续订时应调整标的,但对已签订合同的期限超过5年且租金标准低于最低价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积极同租赁方协商,参照上述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资产租赁应设置适当年限,土地类发包合同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类出租合同一般不超过5年。村集体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方式,对年租金额较大的承租者也可实行分期缴纳租赁费,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以前年度欠缴租赁费的单位要进行逐一排查,分析、化解欠缴租赁费的原因及结症,逐个落实还款计划,进行跟踪管理。

9.规范产权流转交易。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达到规定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转让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交易。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鼓励承包土地整村委托和集中连片流转。

10.加强收益分配管理。坚持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放在首位,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村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自身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当年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原则上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性收入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专项应付款、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款项不得列入收益分配。不得将上级补助计入经营性收入,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预收以后年度的集体资产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应按合同约定分摊到以后会计年度核算,不得在当年度进行分配。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不得过度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收益分配金额由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年度收益进行核算,收益分配方案经镇(街道)党委会议通过后,需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具体流程参照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执行,最终实施结果报镇(街道)备案。

11.规范资产处置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征地、拆迁事项导致村集体资产被处置的,应严格按照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规定的“六议两公开”程序执行,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村集体经济情况及社员意愿,在镇(街道)指导下,科学合理制定“一村一策”,明确下步发展方向,涉及资金分配的须合法合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尊重有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意愿,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程序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行政监督。各镇(街道)落实对本辖区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的主体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督促相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落实整改;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财务公开、农民负担等情况监督检查;区纪委区监委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社监会监督。加强对社务决策和公开、财务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每月向党员和社员代表公布监督情况。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社重大事项时,社监会社员应列席会议,村级所有财务支出事项,应经社监会审核、社监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结算。村级财务公开事项应经社监会事先审查,确保公开内容详实无误。推行社监会履职倒查制度,对村干部涉及集体资产管理违纪违法、社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由镇(街道)倒查社监会主任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社监会社员,可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撤换。

3.加强社员监督。村级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重大开支、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财务和经营事项决策,应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范会议表决程序,会议事项表决应逐一进行,并由社员(代表)签字确认,不得打包表决,不得以会议签到代替会议表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年终应向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述职,接受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列入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年终考核。完善村级小微权力清单、“村民说事”等民主监督制度,让社员(代表)可通过村级财务公开、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活动、参与工程项目实施等方式,全方位、深层次对村经营性、建设性事务及社管会、社监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员群众监督力量,及时发现和反馈损害村集体、群众利益的问题,拓展清廉村居建设的广度和深度。

4.加强会计监督。推动村代理会计职能逐步从侧重核算向核算与监督并重转变。优化人员数量配备,原则上每人代理村数不得超过3个。提高监督效能,充分发挥代理会计在集体资产监管的“第一关口”的作用,加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和监督。

5.加强审计监督。各镇(街道)要按照“村级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以及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安排适当经费给予补助。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监督作用,重点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村级工程项目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产运行管理问题开展专项审计,并向社员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整改,由各镇(街道)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并将审计及整改结果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按要求报送各级有关部门。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积极研究措施、对策并及时加以落实,做到举一反三,提升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6.加强数字监控。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加强集体资产数字化管理,集体资产的登记、变更、经营等情况须全部纳入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管理,同时将村级经济合同和会议记录全部录入系统,实现会计记账凭证、资产经营状态和会议表决情况互联互通。加强审批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集体资金收支审批流程。大力推行银联直付制度。全面贯通与基层公权力全程在线审批应用的支付协同,涉及“工程项目“、劳务用工”、“村级采购”等所有应审批事项全部由基层公权力全程在线审批应用发起。深化村级财务公开,积极推行数字电视公开、触摸屏公开、手机公开、二维码公开等公开方式,实现结果和过程双公开,畅通阳光公开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集体经济社员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加强预警监督管理,对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标识为红和黄的预警事项,按照省处置规则,限时完成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有关单位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区纪委区监委机关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委组织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落实对本辖区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的主体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督促相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齐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规范开展物资、服务采购和工程建设,接受属地镇(街道)及区有关部门监管,及时按要求落实问题整改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要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配合做好对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要加强对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行业主管内容,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涉农镇(街道)应当至少配备1名在编在岗的专职农经工作人员,招宝山街道应落实人员负责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确保农经队伍与当前承担的工作相适应,农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代理会计。各镇(街道)应实行代理会计岗位职称补贴制和轮岗机制,鼓励代理会计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提升代理会计业务水平,代理会计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所在镇(街道)村主职干部平均报酬水平或全市社平工资。区农业农村局应每年组织农经工作人员、代理会计、出纳、文书等相关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业务培训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代理会计考核工作。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代理会计考核奖励,当年人均考核奖金同比上年度增加不少于5%,最低不少于人均10000元/年,直至与全区行政村主职干部平均报酬水平或全市社平工资持平,以匹配代理会计职能的转变,发挥“第一关口”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情况统计核查工作,由区财政按不少于1000元/村社/年补助标准落实经费。

(三)加强工作考核。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加强管理工作考核力度,全力排查发生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社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表(综合)

2.          年度单项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3.审计整改通知书

4.租赁合同(范本)



征集结果公示

截至2023年6月12日24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0条。

征集部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05 截止日期: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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