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2023-06-05 结束时间:2023-06-15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龙游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根据省、市发改委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工作部署,我拟定了《关于龙游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65日至615日。

请相关单位、社会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信箱:394861630@qq.com

2.电话:0570-7024354

3.邮件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鹏程路22发改局

  

附件:1.关于龙游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

202365  

附件1

 

关于龙游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龙游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燃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联动公式为:

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

1.气源综合价格指联动周期内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成本(含税)的加权平均值。LNG采购价格,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

2.输配气现行价格为0.66/立方米。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价格变动幅度达5%及以上的,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变动幅度未达到5%,终端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燃气企业应于联动周期开始前10天将采购合同、发票及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县发改局审核确认经审核,达到联动条件的,由县发改局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气源综合采购价上下浮动超过50%时,县发改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燃气企业的消化(留存)比例。

三、配套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县发改局应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价格形势、采购成本等方面的监测,做好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持续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展气源,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以市场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3.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则

龙游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日起执行。《龙游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龙价201512)文件同时废止。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龙游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级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经征求相关部门、燃气企业意见,并参考周边(区)我局结合实际拟定了《关于龙游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812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文件精神,省发改委从202341日起不再核定省级门站价,上游气源与价格由各城燃企业自行谈判确定。各地市要在20232月底前修改完善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6月底前正式发布联动办法并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

(一)联动公式

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燃气公司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联动公式为:

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

1.气源综合价格指联动周期内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成本(含税)的加权平均值。LNG采购价格,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

2.输配气现行价格为0.66/立方米。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价格变动幅度达5%及以上的,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变动幅度未达到5%,终端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燃气企业应于联动周期开始前10天将采购合同、发票及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县发改局审核确认经审核,达到联动条件的,由县发改局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气源综合采购价上下浮动超过50%时,县发改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燃气企业的消化(留存)比例。

(三)配套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县发改局应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价格形势、采购成本等方面的监测,做好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持续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展气源,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以市场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3.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征集部门:龙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05 截止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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