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的决定》(甬党发〔2013〕26号)和《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95号)精神,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新机制,加快各类人才的集聚,打造高端人才集聚区,推进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现就科技城人才及家属落户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户科技城人才范围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专利技术并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个人或团队的成员; 

(二)获得经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历)的人员;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四)确需引进并经科技城人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五)其他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职业技能,并且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人才及家属落户登记办法 

(一)在科技城内人均合法固定住房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直系亲属可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其中对持有《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成年未婚子女也可在实际居住地落户。 

(二)在宁波市江南路599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城人社中心)集体户,第(五)类人才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可申报落户;第(四)类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报落户,并可单设家庭户;第(一)、    (二)、(三)类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以及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申请落户,并可单设家庭户。 
在科技城人社中心集体户取得家庭户的,可遵循整户迁移原则,在宁波市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落户,不受人均18平方米住房面积限制。 

(三)科技城内其他企事业单位集体户设立及管理仍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已落户科技城内企事业单位集体户的人才可迁入科技城人社中心集体户。 

三、实际居住地在科技城区域内,并取得科技城人社中心集体户的人员,按照科技城公安户证部门认定并记载的实际居住地址(不包括租赁私房)所属的行政区划办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事项,具体办法由科技城管委会另行制定。 

四、本实施意见由宁波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7-14 截止日期:2015-10-31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