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612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省人力社保厅。

联系电话:0571-8705314785216082;传真:0571-81050029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1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

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部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高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积极促进高校学生更高质量就业定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经评估论证后,可面向本校相关专业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范围

(一)职业范围。高校可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生实际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重点对各地重点产业领域职业(工种)开展认定

(二)评价等级。高校学生可报考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组织实施

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人社202220号),按照隶属关系原则,省属高校向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市属高校向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经人力社保部门评估论证后,列入全省评价机构目录,纳入全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各级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对列入评价机构目录的高校出具回执,并做好认定计划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将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体系,考核内容纳入课程体系,鼓励在校学生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1号)将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等有关精神,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制定完善涵盖高校在校学生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学生学习技能的积极性,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五、其他要求

)列入我省评价机构目录高校,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原则,落实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规范考务管理,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依照职能做好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紧扣当地重点产业需要,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定质量。各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纳入我省社会评价组织目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组织管理规范、社会认可度较高的高校,经人力社保部门评估后,可按规定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征集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发布日期:2023-06-01 截止日期: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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