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31日在http://sthjj.jinhua.gov.cn/art/2023/5/31/art_1229497743_48340.html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经过30日的公示期,截至6月30日,我单位未收到反馈意见。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89号宝莲广场9楼,邮编:321017;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45029250@qq.com。
联系人:严航贞 联系电话:82729915。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