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市民政局代拟起草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发邮件44498992@qq.com,或致电0578-2091570。 丽水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6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弱有众扶”专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浙七优享办〔2023〕2号 )精神,决定从2023年4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3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 X 日 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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