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3〕16号)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盐县人民政府组织对2023年3月31日以前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涉营商环境的专项清理,根据各责任单位上报的清理意见,2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219件,应予修改10件,废止、失效53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5日。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39号;联系方式:86117369。 附件:1.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3.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4.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附件1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3〕16号)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盐县人民政府组织对2023年3月31日以前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涉营商环境的专项清理。 根据清理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或者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宣布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予以修改。经过反复的梳理和确认,2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219件,应予修改10件,废止、失效53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