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拟定了《关于浦江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 函: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邮 编:322200 传 真:0579-84107306 电子邮件:343993715@qq.com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84107308 附件:关于浦江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关于浦江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精神,现将浦江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浦江县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联动公式 我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气源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基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 实施联动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基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 其中: 1.气源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当期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含税)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等费用。 2.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 四、启动条件 当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价格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冲。 燃气经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之前,将下一周期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用气量计划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报送县价格主管部门,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逐步调整到位。 五、配套措施 1.加强价格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监测天然气上游采购成本和价格动态,加强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2.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全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确保我县非居民用气价格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 3.各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我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六、其他 我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年4月1日起实行。 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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