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遂昌县创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遂昌县创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425-2023524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9办公室(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06号;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过电话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578-8526332。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遂昌县创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遂昌县创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6〕102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丽人社〔2019〕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丽水市本级创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20〕95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丽人社〔2022〕5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遂昌县创业培训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项目

(一)项目类别

创业培训包括“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地方开发课程等项目,创业培训应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业培训标准(试行)》(中就培发2018〕2号)的组织实施要求。

(二)项目开发

支持创业培训机构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开发创业培训项目,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发“创业培训+”等新领域、新业态创业培训项目。县人力社保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发优秀创业培训项目、教材和考核题库。

三、补贴标准

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丽水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标准给予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四、补贴方式

(一)个人申领

个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申请时间在证书发证时间之日起一年内。逾期申请的,不予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的,应向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个人账户。

(二)在遂技工院校申领

在遂技工院校申请创业培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遂技工院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创业培训工作,其培训方案经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2.本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在培训当年12月10日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创业培训补贴由学校统一代为申领,补贴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

(三)购买服务

创业培训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其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服务费不得超过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培训人数计算的金额。服务费直接支付给承接主体,参加培训个人不再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五、培训监管

(一)班期管理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培训,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培训时间、内容、学员名单的,须事先报批。培训机构应规范办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认真执行学员考勤签到制度,对到课率低于90%的学员,不予安排考核。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照备案内容,不定期对培训班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办班不规范、日常管理松散、随意删减培训内容、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班,取消办班资格。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教学管理

1.培训机构应按照人社部组织编写的《创业培训讲师手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111号)、《关于开展网络创业培训试点推广工作的通知》(中就培函20169号)和地方开发培训项目课程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按课时、培训人数要求组织开展培训。

2.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和改善企业培训,应使用并发放部颁GYB、SYB、IYB教材。

3.培训班应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教师授课。在保证基础理论知识授课学时的基础上,邀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讲解相关扶持政策,邀请成功创业者介绍创业经验和体会等辅助教学。

4.创业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学员考核结果、考勤记录表等报送至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三)考核管理

创业培训考核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监督下组织实施,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各创业培训项目考核的内容规定如下:

1.SIYB创业培训。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学员需完成《创业想法分析书》,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的学员需完成《创办(改善)企业计划书》,《创办(改善)企业计划书》(创业想法分析书),由考核人员负责审核并签署姓名、点评和审核结论。审核合格的,发放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2.创业模拟实训。该项目考核内容包括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和《商业计划书》评审,两项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发放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3.地方开发培训项目。根据项目设置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合格的,发放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后续跟踪

为使培训效果最大化,并取得持续稳定的学员满意度,培训机构应对学员开展提供不少于六个月的后续指导服务,并对学员的培训后创业或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回访,为学员提供开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资源对接服务。

六、培训机构认定

(一)认定原则

遂昌县范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由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择优遴选,承担本县享受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工作。

(二)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县院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创业辅导中心、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创业孵化基地等单位或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1.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2.有稳定的培训场所,培训场所面积、设施配备能满足培训教学需要,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教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少于20平方米,并拥有宽带、投影仪、黑白板、模拟实训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设施设备,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有专(兼)职创业培训教师3名(含)以上,兼职教师能够保证按课程计划进行授课。专兼职教师均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教师资格,或在相关专业(领域)方面有相当的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SIYB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项目(含网络创业培训,下同)应取得相应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

4.具备与创业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创业培训(实训、模拟实践)教材和课程。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项目自行开发编制的培训教材和课程,须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并备案;

5.配备有(可外聘)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创业指导能力较强的创业导师团队,并能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在创业培训、跟踪服务、专业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6.自建(或合作建设)有创业实训基地,能为创业培训对象提供创业实训(实践)机会;

7.创业培训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按照教程进行培训教学,日常管理规范有序。探索建立企业诊室、改善企业小组、个别指导、集中指导、专题讲座、成立创业者协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后续跟踪服务,建立学员档案,做好跟踪服务记录。

(三)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需填报《遂昌县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并附:

1)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2)培训师资名单及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等文件;

3)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实训)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3年以上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4)满足教学和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5)创业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教材等;

6)创业导师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

7)培训教学管理制度;

8)创业实训基地证明材料。

申请资料送县人力社保部门受理,每年3月受理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受理。

2.审核公示。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按照认定原则和条件,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认定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培训机构,认定为县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

七、其他

1.2023年度遂昌县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方案由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另行制定通知。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本文件施行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遂昌县县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

2.遂昌县创业培训补贴标准(2023年)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  月  日


征集部门:遂昌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04-25 截止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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