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3年6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虞工; 联系电话(传真):0576-88517553; 电子邮箱:zfbzc88517813@163.com;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台州市建设大楼633房间。 附件:1.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2.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4日 附件1
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6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指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给台州市用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以及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资金(以下分别称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市级资金)。 第三条 资金用于补助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下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新建类项目,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改建类项目,包括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转化类项目,包括利用已建成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第四条 中央资金用于当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以及与建设筹集有关的房源购买或者装修改造等工程性支出。 第五条 省级资金优先用于当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以及与建设筹集有关的房源购买或者装修改造等工程性支出,也可用于当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支出。 使用省级资金作为运营管理支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申报列入省级年度计划; (二)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形成一定的租赁规模。 当年度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的省级资金,不得高于该项目当年度运营管理支出。 第六条 市级资金主要用于当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支出,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监测评价等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日常管理支出。 第七条 资金应当按照政策可持续、财政可承受原则确定标准,同一类型的项目在同一环节的补助标准应当基本一致,可适当向房源规模较大、小户型占比较高、租金定价较低、租金年涨幅较小、面向社会公开租赁项目倾斜。具体分配方式、补助标准由各区、台州湾新区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台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上级对中央资金、省级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区、台州湾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也可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指出,各地要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点属性,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建设成本、运营管理成本、租金价格等因素,研究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基于以上要求,为更好落实《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60号)等规定,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必要制定《台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 (二)《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 (三)《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 (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 (五)《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60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10条。 (一)第一条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第二条规定资金的名词解释。 (三)第三条规定资金的补助对象,包括取得项目认定书的新建类、改建类、转化类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第四条规定中央资金的使用范围。 (五)第五条共3款,第1款规定省级资金的使用范围,第2款规定使用省级资金作为运营管理支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第3款规定“当年度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的省级资金,不得高于该项目当年度运营管理支出”。 (六)第六条规定市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七)第七条规定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授权各区、台州湾新区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分配方式、补助标准并执行。 (八)第八条规定上级规定、其他规定的转致适用。 (九)第九条规定各区、台州湾新区和县(市)的适用原则。 (十)第十条规定施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