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形式反馈至海盐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统一征地服务中心。

公示期: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

联系人:钟振华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地  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8号

邮  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关于《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县现行的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6月30日进行调整,三年期届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要求,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本次《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已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本次予以重新公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为起草制定《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3年1月起收集周边县市现行情况。2023年5月6日,我局完成《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草拟工作。2023年5月16日,我局通过OA系统征求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收到司法局提出的1条意见,建议内容为该事项已纳入县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且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前需提交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议题主题内容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有四部分组成,分文件依据、区片划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附则。

第一部分: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

第二部分:区片划分。我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第三部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7万元/亩;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万元/亩。

第四部分:附则。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重点事项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补充说明内容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法律、法规起草。


附件2: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划分:我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7万元/亩;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万元/亩。

三、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反馈】《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3-05-23 截止日期: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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