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嘉兴市2022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嘉五水办〔2022〕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公示时间: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1日 联系人:步敏蓉 联系电话:0573-8611932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83号 邮编:314300 附件:1、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一 关于《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以保护水源为目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贯彻落实《嘉兴市2022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嘉五水办〔2022〕13号)文件精神,上一版《海盐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盐政办〔2006〕9号)已不适用——饮用水水源地变更,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嘉兴市文件要求,于9月初起草《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21日收到嘉兴市十部门联合印发《嘉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市局文件作参照修改,11月16日征求县级部门意见,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反馈意见继续修改,2023年5月二次征求意见,再次进行修正,最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议题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五部分组成,分工作目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监督管理职责分工、附则。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以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式进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第二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关于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11〕463号)文件为准,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第三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在各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源的统筹监督管理。明确县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卫健、住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水务集团、镇村各自职责。 第五部分: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9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海盐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盐政办〔2006〕9号)同时废止。 四、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重点事项 一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内应禁止的行为和相关要求。二是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相关人民政府、行政村工作职责,各单位和个人对水源地保护的义务。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生态建〔2022〕15号)。 五、补充说明内容 《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嘉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
附件二 《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以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式进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关于海盐县千亩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11〕463号)文件为准: 千亩荡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取水口为中心向西北延伸1750米水域范围,分别以翁东闸、三家村闸和长寿桥闸为界; 陆域一级水域内陆地,以及一级水域外围纵深50米陆地。 千亩荡二级保护区:水域东西分别以陈家港闸、后港闸、竹管泾闸和高福桥闸为界,南面以一级水域保护区为界线,北面以朱家东桥与朱家村东西连接线为界线;陆域以二级水域保护区纵深100米范围,南面以天福桥港为界线,东、西、北面以乡村级公路作为接线。 千亩荡准保护区:水域东以盐嘉塘河,南以老的盐湖路,西以百步亭港,北丽庄闸为界限,内一切水域,除一、二水域保护区;陆域东以盐嘉塘河,南以老的盐湖路,西以百步亭港,北丽庄闸为界限,内陆域范围,除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捕捞; (三)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五)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五)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水源地保洁工作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范围和保洁要求做好保洁工作。 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四、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统筹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卫健、住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水务集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加强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一)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二)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区域的规划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优化水资源配置,做好水源安全保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量、水位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河道保洁的监管。 (四)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定额制施用的落实,减少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规范养殖尾水和农田退水管理。 (五)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定期监测工作的监管,并公布监测结果。负责穿越保护区市政道路应急设施的建设。 (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航行船舶的监管,负责穿越保护区公路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九)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领域犯罪活动及侦查、办理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等。 (十)水务集团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应当加强一级保护区巡查,发现破坏隔离防护设施、垂钓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做好水源生态湿地取水口、水厂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住建、卫健、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十一)沈荡、百步、于城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9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海盐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盐政办〔20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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