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做好“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局起草《关于规范做好“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长护责任护理居家护理服务相关事项”字样; 

二、传真:0578-2070138;
       三、电子邮箱:lsyb_2070@163.com;
       为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地,与长护责任相关政策做好衔接,故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 5月22日

 

关于规范做好“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为保障“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居家上门护理服务(以下简称: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确保居家护理服务规范开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居家护理服务分类。居家护理服务包括全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和机构提供上门服务与亲情护理相结合两种方式。参保人员选择全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按照我市长期护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护理服务协议,规范做好服务,并统一为护理人员购买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相关安全责任保险。参保人选择机构提供上门服务与亲情护理相结合的方式方式,机构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相关安全责任保险统一由护理机构购买,亲情护理人员相关安全责任保险由重度失能人员(或其监护人)与亲情护理人员自行协商购买,护理机构不承担购买责任。具体规定见下文。

二、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分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两大类别,服务项目的设置及内涵、服务时长等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执行,项目支付标准按《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32号)执行。

三、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具备居家上门护理服务能力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承保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为参保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按规定将相关费用纳入到长期护理基金支付范围。符合长期护理责任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选择一家为其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四、居家护理服务方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参保人员(或监护人,下同)签订护理服务协议,根据失能人员实际需求,在签订护理服务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原则上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业护理人员开展,参保人员确有需求的,可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指导下,由经培训合格、具备规范服务能力的亲情护理人员(指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提供基础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以下简称:亲情护理)。基础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之外的专业生活照护、医疗护理服务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

基础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指针对失能人员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照护服务项目;专业的生活照护、医疗护理服务指针对失能人员个性化需求或专业要求较高的生活照护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具体护理服务项目,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重度失能人员(或监护人)协商确定。

五、亲情护理是指经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要求的重度失能人员(或监护人)主动提出申请,并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提供的护理服务范围、时长、质量、监督评价、免责条款等要求后,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指导下,由经培训合格、具备规范服务能力的亲情护理人员(指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提供基础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服务模式。提供亲情护理服务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旁系亲属;特定关系人指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要求的重度失能人员(或监护人)已为该重度失能人员雇用且形成较稳定服务关系、具备规范服务能力的其他人员。亲情护理过程中失能人员和亲情护理人员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其自行承担,鼓励重度失能人员(或监护人)为本人和亲情护理人员购买意外险。

(一)亲情护理服务条件。提供亲情护理服务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关于规范做好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从业人员能力建设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29号)规定,经培训后取得相关护理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2.由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要求的重度失能人员(或监护人)、提供亲情护理服务的人员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提供的护理服务范围、时长、质量以及监督评价、免责条款等要求。

3.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指导下开展护理服务,及时记录、上传护理服务情况,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保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的服务监管。

(二)亲情护理服务管理要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要求的重度失能人员(或监护人)、提供亲情护理服务的人员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后,应履行上门服务、业务指导和服务监管等职责:

1.根据三方服务协议约定,定期上门为参保人员提供专业护理服务。

2.指导亲情护理人员开展与失能人员需求相适应的护理项目。

3.对签订协议的亲情护理人员执行居家护理服务的真实性和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4.定期做好业务培训,提升护理服务质量。

(三)亲情护理服务比例。

参保人员选择由亲情护理人员提供基础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亲情护理人员提供基础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占比不得高于被护理重度失能人员享受的长护待遇支付限额的70%。根据参保人员的失能情况、护理服务需求以及亲情护理人员服务能力,经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要求的重度失能人员(或监护人)、亲情护理人员协商,可在以下三档服务包中选择其中一档。

第一档,亲情护理人员具备较强护理服务能力的,可选择以亲情护理为主,亲情护理人员提供的基础生活护理服务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业生活照护、医疗护理服务比例为7:3;

第二档,亲情护理人员具备一般护理服务能力的,可选择以亲属护理为主,亲情护理人员提供的基础生活护理服务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业生活照护、医疗护理服务护理比例为6:4;

第三档,亲情护理人员具备基本护理服务能力的,可选择亲情护理人员提供的基础生活护理服务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业生活照护、医疗护理服务比例为5:5。

六、长期护理责任待遇结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32号)规定的护理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结算长期护理待遇。不属于长期护理责任支付范围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不得纳入长期护理基金支付范围。

七、长期护理基金支付。纳入长期护理责任支付范围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应由长期护理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承保机构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按月结算(对其中属于亲情护理人员的劳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部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参保人员通过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鼓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制度运行初期对长期护理基金报销后的个人承担费用通过部分或全部返还等方式给予减免,减轻失能人员家庭负担,但不得降低护理服务质量、不得串换服务项目和虚构服务项目,具体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参保人员、亲属护理服务人员通过协议约定。

八、信息管理要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定点服务协议要求接入丽水市长护经办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长护系统),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上传服务对象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信息,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护理机构护理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做好数据备份,不得擅自删除相关数据。对亲情护理人员,应做好业务系统操作指导和定期核查,确保其记录、上传的服务信息真实、准确。

九、服务规范要求。

1.开展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期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其护理人员持续关注参保人员的健康状况、生活质量等改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护理对象的失能状态,对失能状态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参保人或者对接承保机构,根据管理要求开展复评。

2.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时应注重保障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不得虚构、串换护理服务项目,不得缩减护理服务频次、服务时长,不得虚列护理材料费用,不得诱导、协助参保人员或其近亲属以护理服务套取现金。

3.各地医保部门会同承保机构、基层工作人员对居家护理参保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上门走访,对定点护理机构及其护理人员及亲情护理人员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http://www.lishui.gov.cn/art/2023/6/8/art_1229218399_48589.html



发布日期:2023-05-22 截止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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