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衢州市柯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牵头起草了《柯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至6月18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18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18157029690

联系人:唐嘉慧

邮箱:864342516@qq.com

邮寄地址:柯城区双港街道180号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一号楼405办公室


附件1:《柯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衢州市柯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

                 2023年5月17日

柯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柯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区人民政府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依法通过征收、收购、收回、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土地以及对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历史存量土地进行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一、总则

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受柯城区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统一管理,落实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征迁事务中心,区生态工业服务中心,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做地主体)承担各自辖区内土地收储的谋划,负责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日常管护等具体工作。经区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可列入做地主体,开展相关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收储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遵循自愿原则,签约期限结束后,无法达成土地收储补偿协议的,土地收储行为终止。

成立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区土地储备的领导协调机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区财政、区税务、区资规分局、区环保、区住建、区审计、区经信、区生态工业服务中心、区电力局、通信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土地储备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资规分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土地储备重大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二、储备计划编制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区政府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确定土地储备规模。

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各做地主体根据发展需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合理上报土地资源利用三年滚动计划,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各做地主体上报情况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全区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第三季度,各做地主体应根据土地市场需要和发展规划,在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下一年度计划,并报送至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各做地主体上报计划和成片开发方案,制定年度全区土地储备计划。

各做地主体应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土地做地与收储工作,确保土地做地效率。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完善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工作机制。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后报联席会议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由做地主体提出变更申请,按原程序报批。

三、收储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做地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可纳入土地储备: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闲置期限满两年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3.因拖欠出让金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或两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部分土地;

5.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指定做地主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纳入土地储备: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有机更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做地主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可由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组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2.已动工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但因项目、资金等原因无法按约定完成建设的产业用地;

3.经主管部门认定已停工停产两年以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重新组织生产的企业用地;

4.经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国家能源、环保、安全、质量等标准的企业用地,产能过剩、经营不善等需淘汰的落后产业用地,以及其他类似需盘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其他政府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区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可纳入土地储备。

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结合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及时获取土地信息。当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或基准地价时,经区政府批准,可予以收购。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土地征收手续,补偿安置到位、产权清晰的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

(六)因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经领导小组讨论,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可参与法院司法拍卖。

建立法院与领导小组的联系机制,及时共享待拍地块的基本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征询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明确规划用途、利用方案和市场评估价,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并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参拍价的上限。

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地块,应纳入土地储备。

(七)土地收储程序

1.确定收购对象。根据区域发展建设、城市功能区块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做地主体按照年初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和政府需求,按下列方式确定拟收购对象:

(1)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确认。

(2)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确认,土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确认。

(3)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判决的产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

(4)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死亡的,以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5)其他产权不明确的,由做地主体会同相关部门确认。

2.权属核查。做地主体会同相关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用途、权属、面积、期限、现状、是否抵押、是否存在土壤污染风险、是否存在文物遗存等情况进行核实。

3.征询意见。做地主体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明确规划用途,对拟收购的土地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4.费用评估。做地主体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拟收储的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进行评估。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同步选取具有审核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复核。

5.收购洽谈。做地主体根据评估报告和评估复核报告,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收购补偿事项进行洽谈。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由做地主体告知被收购对象,被收购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进入下步收储程序;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收储终止。

6.方案报批。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和收购洽谈结果,填报《国有土地收储方案审批呈报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7.签订收购合同。土地收储方案获批后,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土地交付方式和交付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等。

8.支付土地收购款。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对收购的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金。

9.权属转移。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政府批准的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转移登记手续。

10.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资格证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收购决议或主管部门意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4.有地上建筑物的,应提供建筑物所有权合法凭证;

5.宗地图。

(九)对于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若设有抵押权的,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实施收购。

(十)收购补偿价格的确定:

1.收储价格:由土地价款和地上有证房产价款及地上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装修补偿价款三部分组成。

2.土地收储价值的补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周边国有用地出让价格,结合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评估确定。

3.地上有证房产价款:根据房屋结构、层高等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4.地上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装修补偿价款、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参照《市住建局关于公布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衢住建〔2017〕79号)执行。

5.被收储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械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搬迁费只计搬迁安装费,该费用由收储主体公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确定,计入收储总价。

6.奖励政策。对收储不动产在协议签订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动产交付,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5万元/亩交付奖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腾空的分别给予2万元/亩的提前签约奖励和2万元/亩的腾空奖励。

7.申请人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的建筑物,需经领导小组牵头区财政、区审计、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区不动产中心组成的产权认定小组认定:通过认定的按认定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评估补偿,未通过认定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一律不予补偿。

四、收储利用

(一)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绿化用地、城市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江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再纳入储备,由相关部门管理。

(二)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规范利用”的原则。为便于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充分利用收储资产,生态工业服务中心需根据工业园区布局规划,明确收储地块上建筑物的保留或拆除,具体处置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决策后交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备案。航埠镇工业园区企业收储腾空交付由区生态工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交付手续,并承担后续的不动产管理。

(其他收储土地腾空交付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或相对应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做好储备土地安全工作。)

(三)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做地主体按照出让要求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处置及前期开发相关工作。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四)对于短期内暂不供应的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在明确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可临时利用,原则上为公共服务,用于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益性用途,充分发挥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社会效益。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必须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临时利用的土地,使用人需同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签订临时利用合同。

(五)临时利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转包,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土地应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到期地面建(构)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

(六)委托管护单位或临时利用单位不得从事超越管理权限范围的任何活动,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及安全。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由区财政局负责。

(三)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四)税费承担

1.被收储人拖欠税费(包括水费、电费等用能费用)的,应由被收储人在被收储前自行缴纳。

2.被收储人收储地块上在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中所产生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由收储人承担。因收储地块上保留不动产转移首登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由收储人承担。

七、法律责任

(一)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收购合同。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后,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附则

本收储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区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工作造成影响的,方案另行研究并做相应调整。本办法(试行)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衢州柯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柯政发〔2004〕47号同时废止。


关于《衢州市柯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牵头起草《衢州市柯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方法内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区人民政府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依法通过征收、收购、收回、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土地以及对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历史存量土地进行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柯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均适用本办法,故报请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衢州市柯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分七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是阐述土地储备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负责部门单位、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相关小组成员;第二部分为储备计划编制,主要是土地管理实行计划编制等方面内容;第三部分为收储管理,主要是土地收储有关程序等方面内容;第四部分为收储利用,主要是土地收储之后的相关用途等方面内容;第五部分为资金管理,主要是土地收储资金管理的规定等方面内容;第六部分为法律责任,主要是土地收储之后有关交付违约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内容;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是本方法试行时间等方面内容。

因《衢州市柯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我局拟在文件形成初稿后,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发文。

 

衢州市柯城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

                                                                                              2023年4月7日


征集部门:柯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18 截止日期: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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