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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3号)《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托育机构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卫发〔2022〕87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定政办发〔2022〕42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定享善育”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先行试点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定海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建议,请在2023年5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或邮件形式反馈给定海区卫健局。

联系人:袁轶波

联系电话:0580-2611060

邮箱:dhwsj123@163.com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9日

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巩固“定享善育”试点成果,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23〕3号)(下同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定政办发〔2022〕4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对象及项目

(一)社会办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幼儿园建设补助;  

(二)社会办托育机构、民办托幼一体幼儿园运营补助;

(三)婴幼儿家庭的二孩及以上入托补助;

(四)星级托育机构、民办托幼一体等级幼儿园示范性奖励补助;

(五)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项目经费补助;

(六)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 

二、资金补助对象的条件

(一)社会办托育机构 

1.必须经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

2.必须自愿纳入“浙有善育”“同舟善育”信息系统,接受政府部门统一监管,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收费标准公示;

3.机构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均妥善处置,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4.机构未受到与托育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未被治安、消防等管理部门通报安全隐患;

5.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未列入各级失信名单;

6.未存在向入托家长乱收费行为。

(二)托幼一体幼儿园

1.必须经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公办园及民办幼儿园;

2.必须自愿纳入“浙有善育”“同舟善育”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收费标准公示;

3.机构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均妥善处置,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包括舆情);

4.未受到与学前教育及托育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未被治安消防等管理部门通报安全隐患;

5.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未列入各级失信名单。

(三)二孩及以上婴幼儿

1.仅指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第二个、第三个及以上孩子,且符合生育政策;若是双胞胎及多胞胎的,按一对夫妻生育的合计子女数计算。

2.入托的机构必须是接受市域范围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教育部门监管的机构,并在“浙有善育”备案登记的;

3.入托孩子具有定海区(不含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户籍,办理入托手续时年龄在3周岁内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四)社会办星级托育机构、民办托幼一体等级幼儿园

社会办星级托育机构:经卫健部门星级评定,被认定为四星及以上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具有市卫健委授予的星级铜牌;认定期内,没有发生取消、降低星级等不当行为的情形。

民办托幼一体等级幼儿园:托育部等级参照该幼儿园等级予以确认,被认定为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

(五)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1.按省有关文件《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参考标准》建设,经认定后通过“浙有善育”备案登记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2.按要求定期开展健康宣教、育儿分享、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家庭医生签约、临时托等服务。

(六)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

1.必须在我区(不含临城街道、千岛街道)管辖的对应托育机构或办托幼儿园从业,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并参保,为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定岗;

2.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5周岁以内,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及活动期传染病患者,身心健康;

3.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持有《托幼机构人员健康证》(在岗期间一年一次);

4.各类人员经妇幼保健机构上岗培训、复训并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上岗合格证书或证明。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社会办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幼儿园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幼儿园每班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2万元。

2.补助方式:每年在7月初,按《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和审批流程,机构通过“同舟善育”管理平台向相应部门提出线上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核查结果,在办托所在机构及政府网站公示后确认,一般于8月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

(1)认定周期为上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经核定,托育机构通过备案后投入运营仅满3个月的补助50%,正常运营至少满9个月全额补助,不足3个月不予补助。

(2)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办托班,建设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3)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若机构有扩建增加托班数的,按其增加值核算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若办托主体和法人发生变更,且改扩建的,仍可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班级数按编班类型使用面积要求核定。

(4)机构需提交材料:按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办园许可证、托育部登记回执、教育部门核发的收托价格表、实际收托票据、托班幼儿每日出勤表等相关资料。

(二)社会办托育机构、民办托幼一体幼儿园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运营补助金额=实际收托儿童数×收托月数×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普惠性收费标准×补助系数。

补助系数根据普惠性收费标准划分为三档:

(1)不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机构,补助系数为20%;

(2)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至1.5倍的机构,补助系数为8%;

(3)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以上至2倍的机构,补助系数为5%。

2.补助方式:每年在7月初,按《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和审批流程,机构通过“同舟善育”管理平台向相应部门提出线上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运营补助的机构收托人数以机构录入“同舟善育”系统的数据为基础,根据管理部门核查结果,在办托所在机构及政府网站公示后确认,一般于8月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

(1)现行运营补助标准适用社会办托育机构和民办托幼一体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办托运营保障由各级办园(托)主体负责落实。

(2)认定周期为上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经核定,托育机构通过备案后投入运营,不足3个月不予补助,满3个月的,按相应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普惠性收费标准为,全日托(至少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的每人每月托育收费金额(不含餐费)分别不超过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区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水平的60%、55%、50%。半日托(至少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每日收费标准的20%;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4)实际收托儿童数,为0-36个月龄的适龄婴幼儿,若入托时不足36个月现超过36个月龄的,也可连续计至学前教育入园前。 

(5)实际收托月数,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算,大于等于15天、小于等于当月天数的按1个月算。

(6)机构需提交材料:按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办园许可证、托育部登记回执、教育部门核发的收托价格表、实际收托票据、托班幼儿每日出勤表等相关资料。

(三)二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

1.补助标准:二孩每月补助500元,三孩及以上全额减免补助,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减免范围。

2.补助方式:每年的7月初,符合申请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通过“同舟善育”管理平台提出线上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由其入托机构(仅限备案的托育机构、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核实在托幼儿情况,结果报属地卫健部门,根据管理部门核查确定,补助费由区卫健局补助给入托婴幼儿家庭,具体补助流程参照《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般于8月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

(1)入托补助费按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算,大于等于15天、小于等于当月天数的按1个月算。

(2)家庭需提交的资料为:家长及婴幼儿身份证、户口本、生育登记服务卡、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入托收费票据、入托出勤表等相关资料。

(3)孩次情况以生育登记服务卡为凭证,若遇特殊情况由镇(街道)卫健办进一步核实,区卫健局复审最终确认。

(四)社会办星级托育机构、民办托幼一体等级幼儿园示范性奖励补助

1.补助标准:全日托收费不超过普惠性标准的机构,为五星托育机构和托幼一体的民办一级幼儿园的,在既定运营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 ;四星托育机构和托幼一体的民办二级幼儿园的,在既定运营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3%。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至1.5倍的机构,为五星托育机构和托幼一体的民办一级幼儿园的,在既定运营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 ;四星托育机构和托幼一体的民办二级幼儿园的,在既定运营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3%。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以上的机构不予以示范性奖励补助。

2.补助方式:一般5月初,托育机构需参加星级认定,对照《舟山市托育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表》进行自评,向区卫健部门提交申请,并在“同舟善育”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及提交相应资料,区卫健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在6月底前完成现场评估验收。托幼一体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部门核定后于6月底前报送区卫健部门,年底前予以补助(核算周期为当年度实际运营月数)。

3.补助说明:

(1)示范性奖励确认是以机构备案通过之日起,有2年及以上办园历史为前置条件。

(2)星级托育机构一般每3年重新复核一次。期间,由属地镇(街道)实行动态监管,卫健部门牵头每年组织 一次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若发生取消示范性奖励行为的不予以奖励补助。

(五)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项目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建设经费,对符合条件建设并规范开展照护服务小组活动的,按实际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实报实销。运营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2.补助方式: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由镇(街道)统一筹建,收集相关票据和材料,所属卫健办在每年9月底上报区卫健局进行审核,经现场踏勘与核实确认后,于11月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创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的社区(村)与其他项目共建等另有经费保障的,建设经费不予保障。 

(六)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

1.补助说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各类婴幼儿照护提升培训产生的费用给予不高于60%比例补助。

2.补助方式:由我区(不含临城街道、千岛街道)管辖的各入托机构(仅限备案的托育机构、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核实员工培训情况,收集培训相关票据和材料,每年的7月初向区卫健局提出申请,区卫健局审核确认后,于8月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从业人员持有的上岗证书与实际从业机构不一致的,不予以补助。

四、其他要求

机构或个人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完成机构内审核、公示等工作。提交虚假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的,一经发现取消当期补助资格,情节严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对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对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审核无误、公示无异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托育机构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入托对象补助、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经费补助、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执行本补助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之前,托育机构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入托对象补助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定政办发〔2022〕42号)具体规定标准执行。

征集部门:定海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19 截止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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