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落实〈莲都区承接“8+4”政策体系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消费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莲都区承接“8+4”政策体系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莲稳提〔2023〕1号)等文件精神,我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起草制定了《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落实〈莲都区承接“8+4”政策体系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578-2278303。(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1号226室,邮编:323000,并在信封上注明“8+4政策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


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

2023年5月12日


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落实《莲都区承接“8+4”政策体系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莲都区承接“8+4”政策体系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莲稳提〔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资金安排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意见》中由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资金使用遵循绩效优先、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依法登记、符合相关条件且在莲都区的市场主体;

(二)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当年发生2次以上(含2 次)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污染犯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任务的、欠税未缴清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奖励。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类型的莲都区专项资金。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促进企业上规上限(一次性纳统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批零、住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二)扶持标准如下:

按其体现数据月份为月度纳统标准。其中批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6月前月度纳统给予25万元,9月前纳统给予20万元,11月前纳统给予15万元;“下升上”给予10万元。住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6月前月度纳统给予15万元,9月前纳统给予12万元,11月前纳统给予8万元;“下升上”给予5万元。

(三)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报表;2.承诺书。

第七条  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2023年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主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股股东为制造业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C制造业”。

3.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二)扶持标准如下:

在第六条奖励之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报表;2.规上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企业的佐证资料;

3.承诺书。

第八条  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系统建设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运营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二)扶持标准如下:

上限当年给予系统建设奖励30万元。

(三)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报表;2.承诺书。

第九条  大力刺激市场消费(大型促消费活动)。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承办莲都区商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主办大型活动的市场主体。

2.申报主体应制定促消费活动方案,在企业经营区域积极营造促消费活动氛围,于活动实施前向莲都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活动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未报告活动的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扶持。

(二)扶持标准如下:

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投入费用(以审计报告为准)给予不少于70%的补助,每场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报表;

2.促消费活动方案;

3.活动现场影集、结案报告等活动开展的相关文件及佐证资料;

4.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包括审计报告、发票票据等可以佐证相关支出的凭证);

5.承诺书。

第十条  大力刺激市场消费(零售企业招引)。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莲都区外引进的,在莲都区注册成立企业法人的零售业企业。

2.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

3.申报主体引进当年零售额突破5000万元。

(二)扶持标准如下:

按其2023年在给予其“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零售额1%的奖励,该奖励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留存部分。

(三)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区外招商引资佐证资料;

3.企业提交的本单位“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零售额佐证资料;

4.完税证明5.承诺书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按季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符合相关条件且在莲都区的出口企业。

2.申报主体出口额以上年度海关进出口数据为准,增速以年度海关进出口数据为准。

(二)扶持标准如下:

对2023年一季度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出口实值企业,给予按季度申报补助资金。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其他证明企业材料为正常经营的相关材料;

4.承诺书

第十二条  加大力度招引市外出口企业。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协助莲都区市外流通型出口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2.申报主体招引的主体出口额达到相应标准。

3.申报主体不得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干部职工。招商中介人奖金为税前收入,应纳税款由中介人依法缴纳。

(二)扶持标准如下:

每协助招引一家市外流通型出口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绩效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每协助招引一家市外生产型出口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绩效达8000万元、2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2万元,一家新引进的企业,只限一个协助招引人。招引的外贸企业、招商引资中介人认定标准由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对2023年一季度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出口实值企业,给予按季度申报补助资金。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招商引资中介人须第一时间留存佐证资料,并填报《莲都区外贸中介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经投资主体签字盖章确认后报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由区商金中心召集财政、发改审核确认。招商引资中介人信息和支付给招商中介人的奖励金额应在招商项目落地时一并汇报并留底。

3.承诺书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参展。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符合相关条件且在莲都区的企业,项目当年有海关进出口实值企业。

2.对申报主体参会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展位费按实际支出予以补助。

(二)扶持标准如下:

每次展会每人不超过2000元,每家企业每次展会最多补助2人。企业参加国(境)外线下展览会,每个线下标准展位的展位费企业自行承担部分给予补助4万元;出入境往返机票(仅限经济舱)的企业自行承担部分给予每张机票补助1万元。实际支出的展位费和机票费低于补助额度的,按实际支出的金额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上限10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及承诺书;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参展合同、展位确认函需注明展位号、展位个数、展位面积、展位费等);

4.参展费用清单、付款通知书、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展人员清单、参展人员社保证明;

6.展位照片或视频等相关参展证明(要素包括展位号、企业名称、参展商品及参展人员等);

7.申报境外展会另需提供付款通知书、确认函及参展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出入境许可证(含首页、签证页、出入境日期页)原件及复印件。

8.机票报销凭证;

9.其他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莲都区的外贸企业。

(二)扶持标准如下:

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0%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2.营业执照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材料: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费计算书、保单明细表、保险费发票、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4.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应的佐证材料(如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出口合同、商业发票、正本报关单等);

6.承诺书。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留工稳岗(外卖企业留岗红包)。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浙江外卖在线”监测的重点外卖平台运营企业的员工,应统一由平台进行申报。

2.申报主体人员须为通过重点监测外卖电商平台开展外卖配送服务,且直接触达最终消费者的在岗人员。

3.申报主体在2023年1月21日-27日期间有效出勤/在途配送时长(取单时间+送单时间)累计超过6小时。

(二)扶持标准如下:

每人每天最高给予80元留岗补贴。

(三)申报材料1.项目资金申报表;

2.企业员工配送时长明细及佐证资料;3.承诺书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留工稳岗(规上企业留莲员工消费券)。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扶持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为规上制造业企业员工,应统一由企业进行申报。

2.申报主体所在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C制造业”。

3.申报主体是指至少在法定三天假期(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期间留莲过年的非丽水户籍人员。市外员工亲属包括员工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等。

4.企业员工留莲消费券春节前发放,使用时间为2023年1月19日(腊月二十八)-2月5日(正月十五);员工亲属留莲消费券春节后发放,使用时间截至2023年3月31日。

(二)扶持标准如下:

对规上制造业企业中留在莲都过年的市外员工(非丽水市户籍人员)每人发放春节消费券500元。对来莲过年的市外员工亲属(非丽水市户籍人员)每人发放春节消费券300元;每个员工申领消费券的亲属人数不超过3人。

(三)申报材料

1.春节期间留莲过年市外员工清册、春节期间留莲过年市外员工亲属清册;

2.承诺书。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依据2023年资金预算情况接受企业申报,加强项目申报受理、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扶持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金奖补。确定奖补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依据区财政部门资金入库进度,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金融、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方案中涉及到的奖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果反馈

《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落实〈莲都区承接“8+4”政策体系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9日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特此说明。

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

2023年5月26日


征集部门:莲都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12 截止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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