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征求意见和建议归类 | (采纳/未采纳) | 理由 |
1 | 对于利好政策鼓励和尽快出台的建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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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于将高校、市属单位纳入鹿城区申请受理范围或跨区申请享受的建议 | 未采纳 | 参照市级政策鹿城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企业原则上按用人单位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
3 | 对于F类人才房开住房条件的建议 | 未采纳 | 参照市级政策F类人才本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 |
4 | 对于申请人或配偶已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等住房优惠政策再叠加人才房票优惠政策的建议 | 未采纳 | 参照市级政策人才住房政策按同类别不重复原则执行。 |
5 | 对于政策施行前人才已购房再享受人才房票优惠政策的建议 | 未采纳 | 待政策出台后,人才按规定成功申领人才房票后再购买住房结算。 |
6 | 对于政策中F类人才扩面到机关单位的建议 | 未采纳 | 参照市级政策原政策中F类人才限全职在鹿城区范围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才。 |
7 | 对于房地产企业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建议 | 未采纳 | 房地产企业参照市级政策执行。 |
8 | 对于无房人才优先的建议 | 未采纳 | 根据鹿城区年度财政预算以及人才房票申请资格核定情况,制定人才房票补贴实施方案,会在方案中明确优先情况。 |
9 | 对于可购房源中增加法拍房、安置房的建议 | 未采纳 | 可购房源为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具体名录以鹿城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为准)、二手住房,特殊房源待后续区政府明确。 |
10 | 对于提高人才门槛,F类人才不该享受人才房票优惠政策的建议 | 未采纳 | 原政策中对象包括ABCDEF类人才,人才范围会在政策中明确。 |
11 | 对于人才聘用合同为1年的以在鹿工作满6年作为补充的建议 | 未采纳 | 在职要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工作合同。 |
12 | 对于夫妻双方提高叠加比例的建议 | 未采纳 | 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房票资格且共同申请的,可叠加使用人才房票补贴,其中一方按其所属人才层次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其所属人才层次标准50%享受,叠加的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