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县小微企业园建设,指导小微企业园规范健康发展,构建企业转型发展新平台,更好地助推海盐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海盐县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示时间: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11日

联系人:董铭

联系电话:0573-86586026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98号

邮编:314300


附件:1. 海盐县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起草说明.doc

           2.《海盐县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1日


海盐县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指导小微企业园规范健康发展,构建企业转型发展新平台,更好地助推海盐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园区准入条件。新建小微企业园选址应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规划占地面积50亩及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的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可适当放宽)。市级高质量小微企业园建设试点占地面积应达到100亩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园区建设方案需经经信、自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新建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2.0。加强园区配套,在园区内或周边建设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规范园区运营管理。加强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开发主体、运营主体以及入驻企业的责任和权益,提升园区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园引入专业化运营机构和第三方服务资源。对小微企业园聘用第三方专业化运营机构提升运营管理服务水平,小微企业园实际支出费用总额10万元以上的,按经审定的支出费用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小微企业园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快培育本土优质第三方园区运维机构,对注册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运维机构,达到《嘉兴市小微企业园运维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备案要求并经市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公示通过,且服务我县小微企业园2个及以上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严格园区项目准入。各镇(街道)根据各自产业定位,设立小微企业园准入门槛,制定项目联审办法,组织开展项目联审,严把园区项目准入关。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原则,强化园区项目招引,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积极打造“精品园”“特色园”“专业园”,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企业入园。原则上小微企业园内主导产业不超过2个,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全面实行合约式管理,入驻企业需与属地政府签订入园协议,约定投入、产出、税收、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明确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租赁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须在入园协议中明确两年内上规入库,统一纳入达产履约监管范围。园区管理方在未获得属地政府项目审查准入前,不得擅自与拟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四、鼓励园区提质增效。加强高星级园区培育,在星级评定中首次获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园区提升质效,在市级绩效评价中首次评为A类、B类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评为B类及以上的,再给予园区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连续三年评为A类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至30万元。对绩效评价B类及以上亩均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3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园区数字化建设,小微企业园实施数字化管理改造提升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限额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获评省级及以上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园区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企业梯度培育,强化政策扶持,鼓励引导入驻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积极培育“单项冠军”“小巨人”“隐形冠军”“上市”等各类优质企业。对成长势头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入园企业优先保障发展用地。

五、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应急设施,健全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厘清园区安全责任分工,明确各方职责,落实各项措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生态环境、职业病防治、能耗“双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属地政府要加强园区日常巡查管理,县级职能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问题闭环整改,牢牢守住园区安全环保底线。

六、实施园区绩效评价。开展双重绩效综合评价,小微企业园以宗地面积全部纳入县级绩效综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对园区业主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新建成的小微企业园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暂不纳入绩效评价。园区内工业企业根据分表情况开展绩效综合评价,除水、电差别化加价政策参照所在园区评价结果执行外,其余可按照企业自身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七、落实整改退出机制。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小微企业园内企业,按规定予以清退:

1.对标企业入园协议约定的投入、产出、税收、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两年内无法履约或严重不符;

2.租赁小微企业园厂房并进行私下转租;

3.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5.连续三年县级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

6.发生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形。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小微企业园,按规定开展整改:

1.小微企业园管理混乱,权责不清,存在重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隐患;

2.纳入市级以上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

3.小微企业园内“低散乱污”企业集聚;

4.园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火灾、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事故;

5.其他应予整改的情形。

对上述应予整改的小微企业园,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按规定向上申请撤销小微企业园认定,并由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确保风险隐患闭环整改到位。

(三)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小微企业园,可按规定向上申请取消小微企业园认定资格: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

2.园区占地面积50亩以下或生产制造类园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生产性服务类等园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生产制造类园区入驻企业少于2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园区入驻企业少于40家,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集聚度低于60%;

3.缺少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没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缺少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没有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宿舍、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

4.园区市级绩效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或者五年内三次(含)以上被评为D类;

5.发生消防、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事故或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形;

6.纳入挂牌整改,但未能按时整改到位或无法整改。

八、规范园区分割转让。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允许按规定办理分割转让(先行分割转让):

1.2021年11月1日(不含)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小微企业园,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符合与属地签订的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相关要求;

2.2021年11月1日(含)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小微企业园,在园区整体履约达产(含约定实到外资到位)并经综合验收通过;

3.小微企业园中入驻的个别优质项目,已达到入驻三方协议要求,且具有发展前景、不影响剩余宗地完整性、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的;

4.在企业搬迁收储腾退中,政府方与企业方已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明确承诺企业入驻国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并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

(二)分割转让需按以下要求办理:

1.小微企业园在办理分割转让前需落实公共物业维修基金和园区管理公司(机构)入驻管理;

2.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自持比例(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得低于30%,可分割转让部分最小单元不少于800平方米、按层或幢进行分割转让,且只能面向本小微企业园区内工业企业法人分割转让;

3.严禁私下二次转让或违规违约股权转让。


附  则

1.本政策意见中所述的小微企业园指的是:由同一主体开发建设、占地20亩以上,且具有统一边界、四至范围清晰的小微企业集聚园区,不包括“厂中厂”。

2.列入“一票否决”名单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名单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本政策兑付不与亩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贡献挂钩。

3.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亩均数据以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计算;星级评定、绩效评价、亩均税收进档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助。

4.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资金。“腾笼换鸟”专项资金审核兑付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付。

5.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原《关于印发海盐县“创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98号)、《关于印发海盐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15号)、《印发海盐县关于加强工业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3-05-11 截止日期: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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