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公共服务“七优享”“弱有众扶”攻坚行动指标要求,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规定,市民政局代拟了《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811号工人大厦510办公室,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4201955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 联系人:叶雯婷 联系电话:82477397 附件: 1.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文件起草说明 金华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1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持续加大兜底“提低”力度,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2〕28号)的规定,现就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年度全体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4.4%确定,从1050元/月调整至1100元/月。 新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3年月 日
附件2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订背景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扩中”“提低”行动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2023年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弱有众扶”行动将全省年平均低保标准13200元列入重点指标进行晾晒考核,目前我市年低保标准为12600元(1050元/月),与全省平均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此,需进一步拉高“兜底”标杆,有效助力共同富裕。 二、调整依据 (一)《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2〕28号):“低保标准实行全市一体化,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和上年度低保标准,结合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测算。” 三、调整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的公布数据,我市2022年度全体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371元,增幅5.2%;全体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080元,增幅3.9%。 对标今年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弱有众扶”重点指标全省平均低保标准13200元,按照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要求,全市低保标准从1050元/月提高至1100元/月,增幅4.8%,低保标准达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4.4%。 四、调整时间 新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