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口支援工作,促进对口结对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由我局拟定了《瓯海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因对关键内容作出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5月19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吴依宸 0577-88517276.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11日
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中央农办、国家乡村振兴局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省对口办关于印发<关于打造消费帮扶“金名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对口办〔2021〕16号)、《温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实施方案》(温对口办〔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对口支援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根据企业(个体户)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从我区四川省对口支援结对地区(以下简称结对地区)采购农特产品的实际采购额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 补助企业(个体户)为注册登记在瓯海区内采购(代理销售)结对地区农特产品的企业(个体户)。瓯海区内通过政府引导的采购额不计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政策 根据企业(个体户)在瓯海区采购结对地区农特产品的采购额给予相应的补助,实行采购额梯度补助:采购额达5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100万元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0万元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3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超过500万元的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该政策不受地方贡献度限制。 四、拨付办法 申报对象提供《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附件)、采购发票(或相关采购凭证、转账记录)等材料,经瓯海区对口办审核后,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账户。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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