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定海区远洋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定海区远洋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请于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580-2550315、0580-2556971。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0日 定海区远洋渔业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定海区远洋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实施,增强远洋渔业竞争力,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农渔发〔2022〕17 号)、《关于印发舟山市远洋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财农〔2017〕51号)、等《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海渔发〔2018〕3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远洋渔业项目和资金专指列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及其相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及市级资金。 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油价补贴省级统筹部分转移支付资金),市级远洋渔业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以扶持远洋渔业“走出去”战略、促进远洋渔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远洋渔业综合实力为目的。 第四条 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按照上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统筹分配。 第五条 根据远洋渔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年度工作任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做好项目实施指导、监管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的拨付及监管工作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资金拨付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对象:定海辖区内的远洋渔业资格企业、远洋渔业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支持范围:远洋渔船更新和改造、远洋渔船新型技术应用及设施设备提升改造、远洋渔业基地建设、远洋渔业企业规范发展、远洋水产品市场拓展、远洋渔业从业人员培训、水产养殖及加工、、远洋渔业公益类项目及远洋企业引进省外带船网工具指标奖励补助等。 (一)远洋渔船更新和改造:根据《远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农办渔〔2016〕43号)文件精神,对列入农业农村部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计划的船只,其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更新改造远洋渔船,根据省、市下达的资金、任务及区级农渔业产业化政策统筹安排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和补助方式,分别采用计划立项、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对于纳入年度建设任务的给予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渔船建造总投资额的30%。计划立项类补助资金拨付参照定海渔发〔2018〕38号文件执行,以奖代补类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完成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市级资金按照相关政策拨付。 (二)远洋渔船新型技术应用及设施设备提升改造:①支持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或具有专利技术证书的技改、节能设备设施应用,补助比例不超过采购价的50%,单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②支持远洋渔船医疗设施改造,配备医疗器械及药品,配备安全生产相关设施设备的,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③其他设施设备提升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40%。 补助数量根据省、市下达的资金、任务统筹安排。 (三)境外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对重点支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给予补助,提高我国远洋渔船海外生产配套保障服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基地项目按照 补助标准不超过中方企业已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 (四)远洋渔业企业规范发展:对实施财务入账、工资发放、合同签订等集中统一,在物资补给采购、渔获运输销售等方面联合行动的远洋渔业专业合作社,对实施船东变股东改革,开展相关规范化示范试点建设的远洋渔业企业,经审核合格的,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酌情给予补助。按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五)远洋水产品市场拓展:对实施渔船卫生质量能力建设、鱼货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远洋水产品宣传推介,设立产品直销店、体验馆的,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酌情予以补助。按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六)远洋渔业从业人员培训:由区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承担,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资金和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培训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 (七)水产养殖及加工:对于纳入年度建设任务的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八)公益类项目:支持能够切实推动我区远洋渔业健康发展,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公益性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九)引进省外带船网工具指标的远洋渔船奖补: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对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的或引进配额新建的,并纳入国家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远洋渔船,省财政按其经审核确定的购置或建造价格的 30%给予补助,其中,非大型金枪鱼围网远洋渔船,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大型金枪鱼围网远洋渔船,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并上报给区农业农村局。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立项。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形式审查,对通过初审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立项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并择优确立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通过评审的立项项目需在相关政务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项目立项计划由区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总结工作,建立起项目验收台账,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各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引进省外带船网工具指标的远洋渔船,以奖补方式补助,企业必须提供由其所属的远洋渔船的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及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资料。 第十二条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验收时,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各类证书、工程审价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建造合同、财务凭证等材料。 第十三条 在完成计划建设内容前提下,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80%以上的(含80%),按比例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低于计划总投资的80%,不给予补助。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意义、执行情况和效果。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或县级报账制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该单位或相关渔船当年度远洋渔业资金分配资格。 (一)未履行远洋渔业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通报的; (三)经核实,谎报、虚报项目实施等情况、未完成项目任务的或截留专项补助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对行业管理及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其他违反各级有关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资金或项目管理规定与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原《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定海区远洋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定财行〔2018〕9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