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文成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产业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提高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效率,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政策实际情况,文成县财政局起草了《文成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10日—2023年6月11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在线提交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577-67832409

联系人:刘君

邮箱:1937820@qq.com    邮编:325300

地址:文成县大峃镇财政局大楼6楼1612。

文成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

文成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产业政策的统一执行和规范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导向性和时效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产业政策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文成县级产业政策奖补项目。上级产业政策涉及县级奖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奖补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申报兑现。县级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线下申报办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兑现,如特殊奖补项目线下办理后须在系统完成“奖补资金代办”。

二、资格条件

符合相关条件享受文成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承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近三年未被税务稽查列入黑名单;个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若系统数据共享发现存在欠税未缴清、税收处罚未处理、应退回奖补资金未退回等情况的,按规定不予奖补。

(二)除产业政策有明确规定外,房地产企业及其项目(小微企业园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按规定不得申报享受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以审批通过时兑现系统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

(三)在审批通过时因企业税收收入归属地搬离、税务注销、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兑现系统填报(确认)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按规定不予奖补。

三、奖补项目分类

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应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并授权系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申报相关数据。具体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

(一)资格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奖补资金或比例的项目。该类项目根据相关证书或文件进行申报,快速兑付。

(二)数据核校类。是指需要结合政府部门及第三方共享数据或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确有必要可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产生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审查遴选类。是指根据奖补项目遴选细则,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或集中评审的项目。

以上具体项目归类由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资格定补类项目、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较类项目可以“免申即享”(含工作人员代办)方式予以办理,即在申报单位授权获取银行基本账户等申报相关数据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免于申报而给予对象将补资金。

四、兑现办理流程

奖补项目的办理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报阶段。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初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示信息,告知相关奖补政策,并指导申报单位登陆系统,在线填报(确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具体以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其中资格定补类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必要时主管部门可组织集中批量申报;数据核校类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申报单位在申报阶段需提供相关凭证扫描件或凭证电子清单以供核校;审查遴选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向受理主管部门(是指直接受理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下同)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批阶段。由系统根据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确认)的申请表,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县级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均由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过程中申报单位对申报数据、信息有异议的,可在线申诉,受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需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退回后申报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最多可补充申报材料3次。

(三)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查重或核定无异后,在兑现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资格定补类和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查重无异后,可不公示直接审核通过。

(四)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或审核通过后,各受理主管部门凭系统形成的电子审批单向申报单位在系统登记的银行基本账户拨付奖补资金。资金拨付前,取消财务分管领导线下在审批单上签字审批环节。电子审批单(含相关数据)可作为资金拨付、在线审计等依据。申报单位领取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奖补资金可采取委托银行代付、数字人民币等方式发放。

奖补项目具体流程由各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指南确定。按照直达快兑要求,允许申报指南适时优化调整,及时公告,更好惠及申报单位。

五、兑现申报时限

各奖补项目具体组织申报时间以主管部门网站和系统发布的通知为准,每个阶段涉及的办理时限要求,由各申报指南具体明确。奖补项目从“申报、审批、公示、资金拨付”全流程采用限时办结模式,其中资格定补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13个工作日;数据核校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23个工作日,须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允许再增加25个工作日;审查遴选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均从申报截止到资金拨付确认计算。在线办理奖补兑现过程中需纳入“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的事项,办理时限在上述时限基础上再增加15个工作日。“提交申报”指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业务主管部门可不再受理,除系统、政府自身原因导致申报不成功外。

六、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

建立健全奖补项目数据共享机制,倡导利用大数据推进奖补项目智能匹配、智能推送、智能审核。

(一)经数据共享匹配、智能筛选后初步符合条件的奖补项目,通过系统精准推送给申报单位。

(二)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

(三)第三方共享的数据须由申报单位授权后,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经申报单位确认无异议后可作为核定奖补的依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再提交相应数据。申报单位首次授权后,为满足免申即享奖补需求,系统可多次使用该授权的相关数据。

七、奖补资金总量控制

县产业政策实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原则,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一)注册时间三年以上是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日期至成立后第四年12月31日连续经营超三个年度。

(二)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是指在我县范围内企业申请获得产业政策当年度兑现奖补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不包括疫情专项扶持(市场主体减负纾困)资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资金、“一事一议”扶持资金、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金、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粮食生产经营等扶持资金。2023年1月1日起新增奖补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总量控制,具体是否纳入总量控制须在产业政策文件中予以明确,现行总量控制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后纳入。个人申请者,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非盈利性机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农林牧渔业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三)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同一企业享受当年产业政策的上一个年度在全县范围入库增值税(含出口退税、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

八、奖补资金查重

根据县级产业政策规定,申请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须遵循以下查重规则:

(一)同一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二)同一申报主体不同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三)5年内同一企业的同类资格定补项目同时享受各级财政奖补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审查遴选结果与资格定补类项目属同类除外)原则上以一年为单位查重。银行贷款贴息、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技改投入、智能化改造)、“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同一项目(事项)属于查重范围,享受同类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五)同一申报主体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六)同一申报主体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申报主体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励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同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上述“项目”是指奖补项目申报的具体名义、事项或项目内容,须由申报主体在申请表中填写。在奖励兑现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库,建立健全重复享受奖补项目事前匹配、自动预警、智能核定功能,防范多头申报,重复奖补。申报主体重复申报并享受的奖补资金由奖补项目所属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退回县本级国库。

九、预算支出管理

(一)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县级产业政策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县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在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至各主管部门。对于超出年度预算安排的县级产业政策资金兑现,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予以追加。

(二)直达快兑。县财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将列入年度预算的财政奖补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符合条件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在惠企政策“直通车”系统企业申领单笔奖补资金低于1000元的不予兑付),各主管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及时全额兑付给申报单位。实际兑付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在奖补项目公示前10个工作日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追加申请,同级财政应确保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三)统筹调配。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产业政策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兑付申请。

(四)绩效评估。各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归口管理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推进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对执行进度较慢的奖补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兑现产业政策奖补项目。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当年未使用的,当年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十、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申报单位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申报或授权获取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政府部门退回不符合政策条件、重复享受、因系统共享数据出错和技术故障等原因所获取的奖补资金。申报单位存在骗取、套取、拒绝配合退回重复享受以及其他应退回的奖补资金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因骗取、套取、拒绝配合退回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等行为而被列入惩戒名单的申报单位,取消其自列入惩戒名单开始连续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申报奖补资金进行实质性审核。

各主管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同时要结合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完善产业政策。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有偏差的项目,责令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兑现系统共享数据、技术性故障导致非主观性失误或错误的,给予相关部门与人员容错免责,同时奖补核定或资金拨付环节产生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各主管部门要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组织申报单位开展奖补项目绩效自评,并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开展主管部门再评价。财政部门要选择数据核校类和审查遴选类中的部分重大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产业政策及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奖补项目,可在政策有效期内予以动态调整。

在产业政策有效期内,各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出台新的专项产业扶持政策。针对某地区(园区、片区、平台)的扶持政策原则上不纳入县级产业政策体系。财政奖补政策条款原则上须明确奖补对象、条件、额度及期限,经县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十一、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产业政策解读;编制相关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及时提出经费追加申请;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审查资金兑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以及审查确定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情况;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

(二)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牵头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其他部门职责。县人才、农业农村、人社、资规、住建、市监、大数据、税务、人行、电力等部门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并对共享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协助开展奖补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

十二、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文成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征集部门:文成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10 截止日期: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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