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苍司便笺〔2023〕23号)的要求,对本单位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目前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3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现就清理结果(见附件)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16日前反馈至苍南县财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春晖路555号; 联系邮箱:2824909914@qq.com。 附件: 1、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 2、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3、起草说明 苍南县财政局 2023年5月6日 附件1: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苍财行〔2023〕3号 | 2 | 《苍南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 苍国资办〔2022〕33号 | 3 | 《苍南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苍财建〔2013〕123号 | 4 | 《苍南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苍财建〔2020〕55号 | 5 | 《苍南县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 苍财教〔2017〕59号 | 6 | 《苍南县村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苍财社﹝2014﹞118号 | 7 | 《苍南县中小学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学生乘车补助方案》 | 苍财社﹝2014﹞161号 | 8 | 《扩大苍南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苍财社﹝2014﹞34号 | 9 | 《残疾人安居工程资金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 苍财社﹝2016﹞48号 | 10 | 《苍南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 | 苍财社﹝2017﹞2号 | 11 | 《苍南县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 苍财法﹝2018﹞2号 | 12 | 《苍南县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苍财监督﹝2013﹞1号 | 13 | 《苍南县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 | 苍财监督﹝2013﹞2号 | 14 | 《苍南县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 苍财监督﹝2013﹞7号 | 15 | 《苍南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 苍财基﹝2014﹞27号 | 16 | 《苍南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 苍财农﹝2015﹞104号 | 17 | 《苍南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 苍财农﹝2015﹞152号 | 18 | 《苍南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苍财农﹝2015﹞286号 | 19 | 《苍南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 苍财基﹝2019﹞27号 | 20 | 《苍南县省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 苍财农﹝2020﹞43号 | 21 | 《苍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苍财农〔2020〕106号 | 22 | 《苍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 苍财农〔2021〕294号 | 23 | 《苍南县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苍财基〔2022〕23号 |
附件2: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苍南县财政涉农项目与资金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 苍财农﹝2015﹞87号 |
附件3: 关于《苍南县财政局关于公布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政策措施清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送审稿)修订情况说明 一、背景情况 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和苍南县司法局《关于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苍司便笺〔2023〕23号),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于2023年4月3日启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苍南县财政局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目前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审查清理。 主要清理重点: (一)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清理重点 1、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重点整治和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的行为。重点整治和查处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货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的行为。重点整治和查处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务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授予特许经营权行为等。 4、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行为。重点整治和查处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二)涉营商环境清理重点 1、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备案等事项,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3、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歧视性政策措施; 4、制定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所有制、地区不同的市场主体; 5、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6、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7、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8、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9、违法制定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10、在金融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11、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12、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1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或者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4、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文包括正文及两个附件,按照继续执行、废止失效等两大内容进行分类公布。 1. 对《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保留; 2. 对《苍南县财政涉农项目与资金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失效。 三、《文件》的执行时间 因该文件是对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进行的专项审查,对于废止的文件需即时生效。因此本文件不设宽限期,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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