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安居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16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3年5月8日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安居券”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农民搬迁集聚,完善我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安置方式,提升安置空间布局,多元化配置住宅资源,助推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开政发〔2022〕29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及期限 安居券安置是“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的一种安置方式。安居券是指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出具的,在本县华埠镇(含芹阳办事处)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时享受购房补助的记名凭证。安居券仅用于购房兑付,不予兑付现金、不计息。 持有安居券的搬迁对象应在领取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网签并使用。逾期未使用的安居券视为失效。 二、适用房源 安居券适用于本县华埠镇(含芹阳办事处)范围内已取得预(现)售许可,且经县住建局公布的新建商品房楼盘。 在本县拥有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申请书、预(现)售证、房源信息等资料向县住建局提交申请,县住建局审核后动态公布楼盘信息。 三、补助标准 选择安居券安置的搬迁对象,可享受安置面积内的购房补助单价为4500元/㎡。 搬迁对象可享受安置面积、其他补助和奖励等参照《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开政发〔2022〕29号)公寓安置标准认定执行。 四、安居券申领 (一)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提出安居券安置申请。 (二)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搬迁对象持身份证、户口本、搬迁协议、宅基地归还(放弃)协议、房屋拆除(处置)验收单等资料向所在乡镇(办事处)申领安居券。原则上一户只能申领一张安居券,4人及以上搬迁对象符合购买两套的,经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申领两张,搬迁对象可以在可享受安置面积内自主分配两张安居券的购房面积。 (三)安居券仅限搬迁对象户内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应与安居券搬迁对象保持一致。搬迁对象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凭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等有效凭证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使用。 (四)安居券不得买卖、出借、转让、赠与、质押、套现。 五、安居券结算 (一)搬迁对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 搬迁对象使用安居券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搬迁对象实际购房面积小于可享受安置面积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安居券抵付金额。面积差额部分视为自愿放弃不予补偿。 2.搬迁对象实际购房面积大于可享受安置面积的,按可享受安置面积计算安居券抵付金额。 3.一张安居券仅限一个新建商品房楼盘使用;两张安居券可在同一个新建商品房楼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农业农村局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安居券原件、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现房竣工备案相关资料、搬迁对象及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结算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县农业农村局按以下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相关账户。 1.购买现房的,搬迁对象自行承担的购房款支付完毕后,3个月内将安居券抵付金额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2.购买期房的,搬迁对象自行承担的购房款支付完毕后,3个月内将安居券抵付金额的50%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剩余50%于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拨付。 六、组织保障 县城建委办负责统筹协调,分析研判安居券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决策,并督促落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安居券申请审核、安居券制作、监督发放及兑付结算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房源征集、公布及监管等工作;县财政局、国资中心负责资金统筹保障工作;乡镇(办事处)负责安居券发放等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入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的,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安居券适用资格。 (二)搬迁对象应当妥善保管安居券。安居券遗失的搬迁对象应及时挂失,经所在乡镇(办事处)核实后可申请补办。 (三)使用安居券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证件时要注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字样,并载明允许上市交易的时间。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一年。本办法与我县之前出台的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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