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8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单位: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台州市白云山南路323号     邮编:318000

联系电话:88556529、88552239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4日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开展了《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制定了《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办法》是我市第一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对相关部门职责、运营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管理、保护区管理、运营应急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有效实施《办法》,规范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台州轨道交通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制定具体情况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共有罚则4条13项,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在每个档次里列明了具体情况和处罚额度,使裁量基准更具可操作性。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征求意见情况

通过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综合考虑个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法律依据,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要同时收集与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量罚情节有关的证据。在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前,要掌握确定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的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内容。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1


运营单位未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处罚

1.《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1.《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较重

逾期未改正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严重

逾期未改正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2


运营单位未履行对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技术标准,并

且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1.《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对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责任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较重

逾期未改正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严重

逾期未改正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3


运营单位未按照列车行车计划排班发车的处罚

1.《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规律、客流量大小、季节变化等因素,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并且按照计划排班发车。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小时。

行车计划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列车运行图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列车行车计划排班发车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的,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较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轻微服务质量事件的或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4


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乘车环境和乘车服务的处罚

1.《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乘车环境和乘车服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等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规范提供售(检)票服务;

(三)保持售(检)票、电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四)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无障碍设施完好;

(五)在车站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医疗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备;

(六)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七)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八)安排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车厢秩序;

(九)提供问讯、查询、失物招领服务;

(十)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有效保护乘客隐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1.《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乘车环境和乘车服务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的,处一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较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或者轻微服务质量事件的,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

改正( 前置)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5


运营单位对安全保护区内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未履行维护义务,或者未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负责维护设置在安全保护区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2.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安全保护区内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未履行维护义务,或者未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的

一般

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八千至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两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6


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日常巡查的处罚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并且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日常巡查的;

一般

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八千至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两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7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时,运营单位未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的处罚;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

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暂停部分车站运营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暂停部分车站运营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

必要时应当申请启动公交接驳疏运。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时,未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的;

一般

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或造成轻微服务质量事件的,处八千至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两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8


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的。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并且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要求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隔离要求进行绿化的。

一般

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八千至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处两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9


在不停运情况下进行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运营单位未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的处罚。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情况下进行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

业的,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前书面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不停运情况下进行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未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的;

较轻

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运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对运营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对运营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死亡事故的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对运营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10


运营单位未对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的处罚。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的;

较轻

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运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对运营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对运营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死亡事故的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对运营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11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处罚。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照应急预案规

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突发事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通信、公交、医疗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一般

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运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运营单位处四万元至六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八千元至一万二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运营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权力事项编码

违法事项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12


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设施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五)其他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责令改正

较轻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13


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二)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列车、通风亭(井)、接触轨(网)等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或者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或者无人机、航空模型等低空飞行器;

(十)在车站、车厢、通风亭(井)等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

(十一)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二)其他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1.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仅适用于第十九条第六项、第八项。

 

责令改正

较轻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征集部门: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04-24 截止日期: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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