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要求,以法治保障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我市目前正在开展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诚邀您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为我市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贡献力量! 一、清理范围 市级人民政府(包含市政府办公室)及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备案等事项,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歧视性政策措施; (四)制定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所有制、地区不同的市场主体; (五)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八)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九)违法制定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十)在金融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十一)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十二)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或者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四)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包含市政府办公室)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http://www.zjtz.gov.cn/col/col1229056495/index.html 对照清理的范围和要求,您若认为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请您在5月3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tzfzb88511629@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