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人才住房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委人〔2022〕6号)、《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人才房票政策,实现人才在“醉美之城·幸福乐清”安居乐业,特制定《乐清市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5月26日前反馈至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科,联系人:尚晓阳,电话:0577-61523113。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26日。

 

附件:《乐清市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5日       

乐清市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人才住房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委人〔2022〕6号)、《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人才房票政策,实现人才在“醉美之城·幸福乐清”安居乐业。

第二条  人才房票是指政府向人才发放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扣房款的凭证,可直接抵扣购房费用。享受人才房票政策后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

第三条  人才房票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定量发放、分类定档、限时有效”原则,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职在乐工作的ABCDEF类人才,以乐清“人才码”为评判依据,企业自主认定或其他参照认定的人才,需要审议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需全职在乐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企业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政级次在乐清市范围内,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乐清国库。

2.申请人需连续在乐清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如在企业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剩余有效期在1年以上;

3.申请人才房票时,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4.申请人未享受乐清市人才购房补贴、人才配售房等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第三章   面额标准

第六条  人才房票面额分以下六类:给予A 类 800 万元、 B类160万元、C类130万元、D 类100 万元人才房票、E类50万元、F1类30万元、F2类20万元、F3类10万元。其中: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引才计划”的博士按D类申请房票、当年新上市公司有2名人才可提一档申请人才房票,最高到C类。

 

第四章    房票使用

第七条  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名人才仅限申领一张,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等。 

第八条  人才房票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有效,逾期自动失效且不能再次申领。

第九条  每张人才房票限使用一次,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均持人才房票的,若共买一套商品住房的,可叠加使用人才房票,房票面额若高于购房房款,不予补偿差额。若在符合购房政策条件下购买不同商品住房的,可分别使用人才房票。如共同购房的,房产共有人须是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

第十条  人才在领取人才房票后,房票有效期内若入选更高层次重大人才工程的,可予以更换相应层次的房票。

第十一条  人才使用人才房票购买商品住房,自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使用人才房票时,要扣除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并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且不能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等住房类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用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人才房票补贴应全额退回。人才使用房票后,在乐清市服务期未满5年离职的,申请人应按未满服务期月数退回房票补贴,用人单位协助追回房票补贴。

 

第五章    房票核发、结算

    第十三条  每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核定当年度人才房票种类和数量,若当年度申请房票的人才数大于核定数,采用公开摇号的形式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人才申请“人才码”后,凭证书和其他证明资料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若申请数小于当期房票发放数,由市住建局将申请人的人才类别、补贴额度等在“乐清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放。若申请数大于当期房票数,经公开摇号后予公示、发放。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票凭证、与申请人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备案登记上传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上注明“人才购房,自  年 月 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后予以审核通过,将资金拨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将人才购房有关信息抄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在证书附记栏备注:“自  年 月 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房票的研究、协调、落实、处置和政策完善等工作。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人才资格认定、政策解释;市住建局负责受理人才房票申请、发放和结算;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发布日期:2023-05-17 截止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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