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围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目标,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2023年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人: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全域土地整治工作专班;联系电话:0570-7080190;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鸿图路11号;邮编:324400。 附件:1.2023年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5日
附件1 2023年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 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围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目标,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集聚对象及条件 1.全县范围内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对象或龙游县控制范围外符合农民建房资格条件的无房户。(控制范围按附件执行) 2.选择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或房票安置的,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并拆除原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且收归村集体。选择镇级迁建安置点集体土地建房的,须拥有合法宅基地,自愿放弃原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并拆除原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且收归村集体。本次安置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3.以户为集聚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集聚对象的认定及分户条件,按照《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2﹞47号)规定的“建房资格户”标准执行,允许置换安置。对一个产权户拥有两个及以上建房资格户的,可全部选择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方式,或允许一个建房资格户选择迁建安置方式。 4.资格和产权审核:资格和产权审核由乡镇组织审核,拟可复垦建设用地的由资规局国土整治和征收储备中心负责认定。 二、集聚类型 集聚类型分为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 1.整村搬迁是指自然村或行政村整村搬迁的类型(是否达到整村搬迁,由农业农村局认定)。 2.零星搬迁是指除整村搬迁以外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类型。 三、安置方式、标准及补偿、补助 (一)国有土地 1.公寓安置。指选择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购买国有(划拨)土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 安置房销售基准价:有房户按3580元/平方米,无房户按照4000元/平方米。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户,认定安置人口1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积60平方米单身公寓;认定安置人口2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积100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3-4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积130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5人及以上,享受政府安置面积160平方米。安置户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公寓安置面积,达到或超过高一档安置户型面积时,可享受进高一档安置,进档安置面积享受政府安置价,选房按正常排序。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户,享受政府安置面积60平方米单身公寓。若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享受100平方米的进档安置面积,进档安置面积享受政府安置价,选房按正常排序。 根据公寓户型,超安置面积部分按政府优惠价购买。若公寓安置房源充足,允许安置户超户型增购,增购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增购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超户型增购的安置户必须放弃正常户型选房排序,按照超户型安置相关规定选择安置房。 (2)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房政府安置价、政府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以安置小区当年政府公布价为准。 2.房票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在享受零星搬迁或整村搬迁政策的同时,可按有房户5000元/平方米、无房户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房票补助,用于购买本县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手房)。补助面积标准为:认定安置人口1人,享受房票补助面积60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2人,享受房票补助面积100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3-4人,享受房票补助面积130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5人及以上,享受房票补助面积160平方米。开发区和属地乡镇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配套补助政策。 (二)集体土地 1.迁建安置。指选择到镇级迁建安置点,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安置方式,允许跨村跨乡镇安置。无房户不允许选择迁建安置方式。 (1)采取排楼安置,大、中、小户迁建建房按照《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2﹞4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迁建农户选择镇级迁建安置点排屋式建房的,不再享受合法住宅补偿;镇级迁建安置点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整村搬迁农户优先安置;迁建安置点土地流转、配套建设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县统一保障,按实结算。 2.兜底安置。在享受零星搬迁或整村搬迁补偿、补助的同时,选择到乡镇(街道)、村集体周转房(不超过60平方米)居住的,给予大户8万元、中户7万元、小户6万元的补助,选择投亲靠友的每户再增加2万元。具体由乡镇(街道)垫付、财政结算。 四、安置小区和安置点建设及管理 根据“721”集聚导向,在县城和中心城镇核心区位,以未来社区理念规划建设县级安置小区及镇级迁建安置点,保障集聚安置、项目征迁、萎缩村农民建房三个空间。 (一)县级安置小区 文成、飞云、南海家苑等小区。 (二)镇级迁建安置点 1.安置点选址。湖镇安置点、溪口安置点、横山安置点、塔石安置点、詹家安置点。 2.迁建安置采用总量控制、限期申请制度;创新统规自建、统规代建等模式,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建设新型农村集聚小区;安置点用地的政策处理等相关费用,由县统一保障、按实结算。 3.迁建安置点所在行政村,安置点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农民建房用地指标。迁建安置小区内配套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的集体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指标,配套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的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 五、集聚包干经费 对于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及建房资格权且拆除原宅的对象,或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权的无房户,根据安置人口数,按照《龙游县土地整治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六、其他 1.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精神,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民集聚转化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集聚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鼓励农户向城区、镇安置点集聚,并按照乡镇(街道)年度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一定比例用于保障农民建房。 3.实行乡镇(街道)、村公建项目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指标相挂钩,配置比例不超过5%;同时,允许创新使用即台账式管理使用。 4.对弄虚作假获得集聚安置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注销安置房所有权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有的规定执行。自施行之日起,我县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政策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全域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享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控制范围及影像图 附件 控制范围及影像图 控制范围包括城中村及以下城郊村: 龙洲街道:山底村、曹家村、白坂村、柳村和兰石村; 东华街道:下杨村、上杨村、横路祝村、高仙塘村、十里铺村、张王村; 模环乡:琚家村、凤基坤村、虎龙村、大治村、白马村、湖塘殿村白路岗和下平山自然村、西元村西元和狮子型自然村、王北斗村牛岗自然村; 湖镇镇:范家村、张家埠村、杨家村、马报桥村寺底袁自然村、隔塘村上田铺自然村、曹垅村; 小南海镇:下章村、新山水村、汀塘圩村、雅塘村(杭金衙高速公路以南); 詹家镇:詹家村、浦山村、前游村(龙丽高速以东部分)以及石亘村(龙丽高速以东部分)。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龙调研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围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目标,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锚定到2027年龙游县城镇化率确保达到71%、力争达到76%的总体目标,通过农民集聚,2022年已集聚5257人,2023年目标确保集聚5000人、争取集聚7000人。 本实施意见在综合考虑我县近年来“金宅地”“金房券”“国土整治异地搬迁安置方案”“2022年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等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前期县府办、专班20余次乡镇、村调研,10余次部门(资规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征迁事务中心、奔康集团等)座谈论证,又分别向县委书记、县长作了专题汇报,根据相关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原有“两金”政策和异地搬迁政策大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打好相关政策补丁,调动积极性。 2.扩面集聚范围,为“想搬搬不了”的农户提供疏通渠道,引导更多农户向城区、镇集聚共富。 3.优化安置方式,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集聚对象及条件 1.全县范围内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对象或龙游县控制范围外符合农民建房资格条件的无房户。(控制范围按附件执行) 2.选择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或房票安置的,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并拆除原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且收归村集体。选择镇级迁建安置点集体土地建房的,须拥有合法宅基地,自愿放弃原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并拆除原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且收归村集体。本次安置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3.以户为集聚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集聚对象的认定及分户条件,按照《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2﹞47号)规定的“建房资格户”标准执行,允许置换安置。对一个产权户拥有两个及以上建房资格户的,可全部选择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方式,或允许一个建房资格户选择迁建安置方式。 4.资格和产权审核:资格和产权审核由乡镇组织审核,拟可复垦建设用地的由资规局国土整治和征收储备中心负责认定。 (二)集聚类型 集聚类型分为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 1.整村搬迁是指自然村或行政村整村搬迁的类型(是否达到整村搬迁,由农业农村局认定)。 2.零星搬迁是指除整村搬迁以外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类型。 (三)安置方式、标准及补偿、补助 1.国有土地 (1)公寓安置。指选择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购买国有(划拨)土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 安置房销售基准价:有房户按3580元/平方米,无房户按照4000元/平方米。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户,认定安置人口1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积60平方米单身公寓;认定安置人口2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积100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3-4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积130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5人及以上,享受政府安置面积160平方米。安置户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公寓安置面积,达到或超过高一档安置户型面积时,可享受进高一档安置,进档安置面积享受政府安置价,选房按正常排序。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户,享受政府安置面积60平方米单身公寓。若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享受100平方米的进档安置面积,进档安置面积享受政府安置价,选房按正常排序。 根据公寓户型,超安置面积部分按政府优惠价购买。若公寓安置房源充足,允许安置户超户型增购,增购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增购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超户型增购的安置户必须放弃正常户型选房排序,按照超户型安置相关规定选择安置房。 ②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房政府安置价、政府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以安置小区当年政府公布价为准。 (2)房票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在享受零星搬迁或整村搬迁政策的同时,可按有房户5000元/平方米、无房户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房票补助,用于购买本县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手房)。补助面积标准为:认定安置人口1人,享受房票补助面积60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2人,享受房票补助面积100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3-4人,享受房票补助面积130平方米;认定安置人口5人及以上,享受房票补助面积160平方米。开发区和属地乡镇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配套补助政策。 2.集体土地 (1)迁建安置。指选择到镇级迁建安置点,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安置方式,允许跨村跨乡镇安置。无房户不允许选择迁建安置方式。 ①采取排楼安置,大、中、小户迁建建房按照《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2﹞4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②迁建农户选择镇级迁建安置点排屋式建房的,不再享受合法住宅补偿;镇级迁建安置点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整村搬迁农户优先安置;迁建安置点土地流转、配套建设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县统一保障,按实结算。 (2)兜底安置。在享受零星搬迁或整村搬迁补偿、补助的同时,选择到乡镇(街道)、村集体周转房(不超过60平方米)居住的,给予大户8万元、中户7万元、小户6万元的补助,选择投亲靠友的每户再增加2万元。具体由乡镇(街道)垫付、财政结算。 (四)安置小区和安置点建设及管理 根据“721”集聚导向,在县城和中心城镇核心区位,以未来社区理念规划建设县级安置小区及镇级迁建安置点,保障集聚安置、项目征迁、萎缩村农民建房三个空间。 1.县级安置小区 文成、飞云、南海家苑等小区。 2.镇级迁建安置点 (1)安置点选址。湖镇安置点、溪口安置点、横山安置点、塔石安置点、詹家安置点。 (2)迁建安置采用总量控制、限期申请制度;创新统规自建、统规代建等模式,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建设新型农村集聚小区;安置点用地的政策处理等相关费用,由县统一保障、按实结算。 (3)迁建安置点所在行政村,安置点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农民建房用地指标。迁建安置小区内配套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的集体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指标,配套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的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 (五)集聚包干经费 对于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及建房资格权且拆除原宅的对象,或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权的无房户,根据安置人口数,按照《龙游县土地整治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六)其他 1.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精神,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民集聚转化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集聚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鼓励农户向城区、镇安置点集聚,并按照乡镇(街道)年度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一定比例用于保障农民建房。 3.实行乡镇(街道)、村公建项目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指标相挂钩,配置比例不超过5%;同时,允许创新使用即台账式管理使用。 4.对弄虚作假获得集聚安置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注销安置房所有权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起草过程情况 1.2022年11月,县府办、资规局、专班多次研究讨论2023年农民集聚转化政策导向,构建政策框架。 2.2023年1月,专班多次召开实施意见内部研讨会,形成实施意见初稿。 3.2023年1月,分管副县长多次召开农民集聚转化工作例会,研讨构建政策体系。 4.2023年1月31日,县长听取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汇报,要求统筹谋划,建立健全政策体系。 5.2023年2月2日,专班邀请资规局、奔康集团、乡镇代表、资规站代表等,召开政策扩面讨论会,对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进行分析修改。 6.2023年2月,专班会同江山市、柯城区、开化县三城专班人员探讨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政策举措,并综合三地优秀作法,进一步梳理我县有效可行的政策举措。 7.2023年1月至3月,专班赴各乡镇(街道)、重点村开展20余次调研,听取基层一线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实施意见。 8.2023年3月6日,县长召开2023年“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工作座谈会,同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研讨政策措施。 9.2023年3月7日晚,分管副县长召开农民集聚转化工作系统推进会。 10.2023年3月31日,县长组织召开农民集聚转化房票安置政策讨论会,要求有关单位加快推进房票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持续做好安置房建设保障,打通融资渠道,研究制定区域配套措施。 11.2023年4月2日,县府办牵头召开房票政策工作任务交办会。 12.2023年4月6日前,专班开展了30余次实施意见梳理、修改完善。 13.2023年4月7日,分管副县长组织召开农民集聚转化工作例会,进一步研究房票政策等。 14.2023年5月5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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