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社保局起草了《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提交市政府审议。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5月3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台州市行政大楼6楼市司法局立法处 邮政编码:318000 电子邮箱:tzfzb88511629@126.com 传真:0576-88510397 联系电话:0576-88510397 台州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 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若干规定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建设技能型社会,推进共同富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企业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和辅助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自主、尊重技能、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力度,统筹推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实施、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教育、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各地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 第六条【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一线职工教育与培训的经费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七条【职业教育督导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证率纳入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列入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九条【技能竞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竞赛优胜者、技术指导团队以及为技能竞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对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条【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学历贯通】 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军入伍、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以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与技术工人可以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收入待遇】 鼓励企业在薪酬分配体系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对关键技术岗位实施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 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入股、期权分配和股权配置等激励方式,提高其收入水平。 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向高技能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重点倾斜。 第十三条【荣誉称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匠人才培育激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培育突出贡献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技能创富型企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产业发展需求、经济结构相适应的技能创富型企业评价办法。 技能创富型企业在用地、用能等方面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转致】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