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 《开化县碳账户贷款财政贴息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碳账户贷款财政贴息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1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3年5月4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碳账户贷款财政贴息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县碳账户体系建设,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碳账户情况,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助力减碳低碳绿色发展,结合衢州市《“大科创”专项政策操作细则(2022版)》(衢经信转升〔20221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2023年底,全县碳账户贷款余额新增3亿元以上。到2024年底,力争全县碳账户贷款余额新增5亿元以上。

、支持对象

碳账户贷款贴息对象为向开化县范围内碳账户主体发放碳账户贷款(含企业、个人)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贴息条件

(一)贴息期限及资金预算。碳账户贷款贴息政策暂定二年,2023年、2024年,县财政每年分别安排50万元、60万元用于上一年度发放的碳账户贷款贴息。

(二)贷款要求。碳账户贷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贷款主体碳账户贴标情况(个人为碳账户积分情况),对贷款主体在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实施差异化支持的贷款。

(三)贴息标准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碳账户贷款(含企业、个人)在全县碳账户贷款总额中的占比对应给予财政贴息。

资金申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在开化县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单位,将经县人行审核后的碳账户贷款发放情况报县金融服务中心,提出财政贴息申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的5月底前提出上年度贴息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碳账户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明细表; 

2.碳账户贷款审核表;

3.贷款协议合同文本、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及其他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职责分工

(一)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兑现,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将各机构碳账户金融支持减碳低碳绿色发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价。会同县财政局、县人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县人行:统筹做好碳账户金融推进工作,督促推进金融机构强化差异化信贷政策的运用,“量、价”并进加大对绿色低碳经济支持;加强碳账户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贷款和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审核金融机构碳账户贷款发放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县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预算统筹安排。

五、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碳账户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明细表

2.碳账户贷款审核表

附件1:

 

碳账户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贷款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登记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贷款

金额

合同文号

期限

提款日

还款日

申请贴息期限

申请贴息金额

碳账户贴标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申请贴息金额(万元)



 说明事项


(拟申请碳账户贷款财政贴息情况)

注:1.此表需填写上年度发放的贷款。

       2.单笔贷款分批提款或分批还款的均分别填写。

       3.贷款金额填写借款人实际使用的金额,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

       4.贷款期限为借贷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

       5.提款日、还款日分别为借款人实际提款日期、实际还款日期。截至申报日尚未还款的,“还款日”无需填写。

  6.申请贴息期限按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天数填写,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7.每笔申请贴息贷款还款情况需提供还款证明材料(明确还款时间、还款金额)。

 

附件2:

碳账户贷款审核表

 

发放碳账户贷款金额(万元)


说明事项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碳账户贷款情况)

审核部门意见(县人行)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04 截止日期: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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