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就新制定的《镇海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烦请于2023年6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镇海区农业农村局(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科)。 联系人:袁晓霞 联系电话:0574-89287455 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5日
镇海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赠与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激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股权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性质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本制度所称继承与赠与的“股权”专指收益分配权。 第三条 股权继承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和本制度依法获得被继承人所有股权的一种股权变动方式。 第四条 股权赠与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赠与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成员的一种股权变动方式。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采用静态管理的股权继承和赠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权继承条件 第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应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股权继承人应满足《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与条件。股权继承人的审定工作,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组织完成。 第八条 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依据。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注销。 第三章 股权继承程序 第九条 股东死亡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第十条 在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之前,继承人应出具有效继承 的相关书面证明,确保继承手续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继承人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经社管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通过后,继承人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相关资料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留存,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有条件的地方由公证处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件。 第十二条 被继承人的股权应一次性继承,其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第四章 股权继承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在股权继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继承人承担。 第十四条 股权继承后,继承人应按其确认的股权享有集体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及时办理完结继承手续。 第五章 股权赠与条件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过程应符合《民法典》中有关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只能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进行,受赠人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可以申请股权赠与: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第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成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受赠人: (一)已持有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总股份3%及以上的; (二)其他经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非社员股东赠与其股权的,应一次性全额赠与,赠与人的股东资格丧失。 第六章 股权赠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的股东,应自愿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出具审核意见,对赠与申请做出决定,并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有条件的地方由公证处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社管会审核同意后,股权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按照《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和社管会批准的意见签订《股权赠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赠与双方当事人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赠与合同》和相关公证文书等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章 股权赠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股权赠与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赠与双方协商承担。 第二十六条 赠与的股权所对应的当年收益(分红)或亏损,在《股权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赠与人自股权全额赠与变更之日起,不具有合作社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权收益。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按其确认的股份享有集体收益分配。 附件:1.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申请表 2.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变更登记表 3.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申请表 4.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变更登记表 5.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合同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镇海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赠与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赠与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赠与人): 持有股权证编号: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乙方(受赠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第一条 股权赠与内容 1.甲方将其所持有股权的 股自愿无偿赠与乙方,甲方在确认赠与乙方股权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反悔;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股权; 3.本次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享有 (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暨享有收益分配权),甲方不在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4.此次股权赠与仅对应收益分配权,不改变甲乙双方之前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甲方应对 合作社及乙方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变更登记等手续提供必要协作和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6.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7.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经 (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审核同意并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9.本协议生效日期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为准,权利人据此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合作社相应进行股东名称更改、换发股权证书等工作。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作社存档一份。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1.本协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2.本协议需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彩色复印件。 甲 方: (签字按手印) 乙 方: (签字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征集结果公示 截至2023年6月12日24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