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 | 1.第4页第6点“加强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建议将“赋予省级科技领军企业自主评价举荐高层次人才名额,…,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管理”修改为“赋予省级科技领军企业高层次人才举荐权,举荐的年工资性收入近两年均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且在管理创新、技术革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人才可认定为拔尖人才、高级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服务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可申请进入宁波人才院,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管理”。 | 采纳 |
2 | 2.第5页第9点“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议将最后一句中“和人才目录”删除。同时建议“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纳入市‘领军拔尖’人才选拔范畴,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序列”征求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 采纳 |
3 | 市投资促进署 | 参照浙江省《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内容,建议将“设立奖励: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宁波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项目,且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市级财政给予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科研激励: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纳入科技创新12条新政中。 | 采纳 |
4 | 甬江实验室 | 文件第3页第4点支持重大科技攻关中“对实际到账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建议改为“对实际到账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并给予一定比例事后补助。” | 未采纳(目前已实施企业研发后补助) |
5 | 市委编办 | 建议将P4“加强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中“企业招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可进入宁波人才院”的表述修改为“企业招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宁波人才院”。主要理由:《关于建立市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的通知》(甬编办函〔2022〕177号)明确了入院条件和程序: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从市外引进的经市人才分类认定并符合相关条件标准的拔尖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可纳入宁波人才院专项事业编制管理。避免歧义。 | 采纳 |
6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建议将“12.强化科技金融支撑”第三段修改为“探索科技企业‘白名单’制度,建立‘企业研值’等增信措施,给予‘白名单’企业直达快享信贷支持”。 | 采纳 |
7 | 市人社局 | 第9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增设技术经济专业职称序列”建议删除。理由: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专业技术职称系列由人社部设立及调整。从事技术经济工作如知识产权转化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已明确可申报经济系列或研究系列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专业职称。 | 采纳 |
8 | 市市场监管局 |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要点,省市场监管局将在省内打造一批与创新产业链融合发展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前瞻布局一批高价值核心专利、基础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推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布局与科技研发一体同步。由于该项目不在我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恳请贵办考虑将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建设纳入创新型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望予以支持。 | 未采纳(相关补助条款已在《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体现) |
9 | 市发改委 | P5,“10.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小试中试平台建设”中的“支持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小试中试平台,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和小试中试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每个项目设备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条款,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发展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十条政策举措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3号)中的“七、加速科技成果项目转化。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加快工艺、技术、产品高效转化,建设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每个项目设备按照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条款疑似重复,建议加强与我委衔接,区分政策补助对象。 | 采纳 |
10 | 市财政局 | 1.总体原则。根据《财政产业政策整合提升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新增政策须提供明细预算及“三张清单”,向“大制造”专班申报,专班组织开展政策出台必要性、绩效目标、与现有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分工、资金需求等进行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政策清单,确定资金清单。同时,因机构改革的原因,科技创新12条的政策执行期建议暂行一年。 | 部分采纳(将通过一年一绩效评估方式,予以推进) |
11 | 2.P2 第一点“支持高能级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关于“经认定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不低于5亿元的投入,特别重大的,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建议修改为:对纳入《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新建设办法》范围的重大科创平台,省市财政给予联动支持。理由:该条款应明确是纳入《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新建设办法》管理的平台,且平台引进应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 部分采纳 |
12 | 3.P3 第五点“培育标杆产业技术研究院”,关于“鼓励引进共建高水平研究院,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建议修改为:鼓励引进共建高水平研究院,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删除“一事一议”的表述。理由: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引进应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 采纳 |
13 | 4.P3 第五点“培育标杆产业技术研究院”,关于“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分类分级评价,对共建期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按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部分20%的比例每年给予经费支持”建议修改为: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分类分级评价,出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分类分级管理与支持政策。理由:共建期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该分类分绩效地系统性谋划新一轮政策,而不是简单的这一条。 | 采纳 |
14 | 5.P4 第六点“加强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关于“对于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的表述建议修改为:对于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由市、区(县、市)两级共同给予奖励。 | 采纳 |
15 | 6.P4 第七点“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关于“加强市级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经费支持。”建议修改为:加强市级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理由:应按照经信牵头统筹发改、科技三家的各类创新中心扶持政策,且要考核拨改投方式。 | 采纳 |
16 | 7.P4 第七点“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关于“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给予前期费用、项目贷款贴息、境外投资项下保险支持”的表述,建议修改为: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前期费用、项目贷款贴息、境外投资项下保险支持。 | 采纳 |
17 | 8.P5 第九点“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关于“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按其实际投入的15%,以“基金+奖补”方式,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的表述,建议修改为: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以“基金+奖补”方式给予支持。理由:在未明确基金具体投入方式及财政支持政策的前提下,建议不要写具体的支持额度。 | 部分采纳 |
18 | 9.P5 第十点“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小试中试平台建设”,关于“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每个项目设备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建议修改为: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平台建设项目,该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理由:该条款与发改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存在交叉,且中试平台容易与经信的技改补贴重复,需要作横向统筹。 | 部分采纳 |
19 | 10.P5 第十点“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小试中试平台建设”,关于“对认定为市级重点培育的概念验证中心或小试中试平台,以‘基金+奖补’方式,最高按投资额的50%给予1亿元支持”建议修改为:对认定为市级重点培育的概念验证中心或小试中试平台,以“基金+奖补”方式给予支持。理由:在未明确基金具体投入方式及财政支持政策的前提下,建议不要写具体的支持额度。 | 部分采纳 |
20 | 11.P6 第十二点“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关于“稳步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至50亿元,推进实施“直投+子基金+跟投”投资方式,直投种子期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跟投初创期企业最高可达1000万元。聚焦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实施“一产业一基金”培育支持机制”建议修改为:稳步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探索实施“直投+子基金+跟投”投资方式,直投种子期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跟投初创期企业最高可达1000万元。聚焦未来产业重点领域,探索实施“一产业一基金”培育支持机制。 | 部分采纳 |
21 |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银保监局、甬江科创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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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江北区、奉化区、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象山县、宁波高新区、前湾新区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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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宁波大学、浙江万里学院、宁波诺丁汉大学、宁波东方理工大学(暂名)、宁波工程学院、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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