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和就业治理水平,强化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和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起草了《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uoconglei@pinghu.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胜利路380号人力社保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字样; 3.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917022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2日 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平湖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城镇户籍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人员; 2.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人员; 3.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人员; 4.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5.登记失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6.登记失业的持证残疾人; 7. 登记失业的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二、各种类别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2.被征地农民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手册或其他证明材料。 3.退役军人中“4050”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退役证或人武部出具的证明。 4.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无就业人员证明。 5.登记失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或低边证明材料。 6.登记失业的持证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残疾证。 7.登记失业的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与患病亲属的关系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证明。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核查受理、镇街道初审、市就业管理部门复审的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办理,填写或上传《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 2.村社区受理:村社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负责核实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3.镇街道初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4.市级复审: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说明后对该件进行作废。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发送办结通知,完成认定工作。 四、注销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户籍迁出本市的(户籍外出)。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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