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桐乡市中山东路818号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中心朱琴,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8098351

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6日17:00。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1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优化建筑业发展营商环境,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业数字化改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外向拓展能力,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我市从“建筑之乡”向“建筑强市”迈进。

二、发展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全市建筑业总体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向数字化转型,建筑业和新型建材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企业治理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以“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基本形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增强。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施工总产值达到500亿,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示范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高资质企业拓展业务范围,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等建设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大型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编制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进入城乡风貌、未来社区、未来乡村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

(二)持续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保障招标文件公开、公正、公平。争取扩大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范围。在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项目中试点“评定分离”,推进造价市场化改革,激发区域经济和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我市建筑业示范企业与省内外强企、优质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

(三)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出台《桐乡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3-2028)》《桐乡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专项规划》,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严格执行设计节能率75%的绿色低碳设计标准,有序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二是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广装配式混凝土、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化装修的应用,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和装配式装修试点,推动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深度融合。三是大力培育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推进装配式装修部品基地建设,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构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专业化、规模化、集成化生产体系。四是加快培育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机械化施工队伍。

(四)推进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和院士、博士后工作站,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定期开展新型建造方式示范应用,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重大建筑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特级建筑业企业争取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级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业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

(五)积极推进建筑产业智能建造。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重点围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智慧监管六大方面,挖掘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加快形成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型建造方式。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建设一批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加快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带动自主创新软件、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骨干建筑企业,增强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实施一批智能建造示范工程,推动工程项目提质增效。

(六)深化建筑业数字化改革。强化数字赋能,以“智能建造”为引领,推动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感知等数字技术在建设领域的全面应用。打造我市建筑施工行业“智能建造”应用平台,探索项目全过程的精细化智慧施工管理模式,推动建筑业降本增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实施方案》,加快应用BIM技术,探索BIM报建审批方式和施工图BIM审图模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全过程咨询等企业中的应用,提升全行业的技术应用能力。在大型公共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城市更新、大型基础设施等项目中加大BIM技术应用集成,并逐步实现项目BIM数据与CIM平台的融通联动。对要求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在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等招标文件中,增加BIM技术应用内容和要求。

(七)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融资,以及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市内外建筑业企业,实现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积极引导企业整合资源,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管理体系完善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对示范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市级及以上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缴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做专做精”的原则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建立建筑业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

(八)提高建筑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适应我市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发现、培育、引进和激励制度。完善建筑业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鼓励引进院士、勘察设计大师等国家级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建筑业龙头企业自主开展工程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发挥本地高职院校、城建培训机构等单位的办学优势,利用高职院校和龙头企业资源,实现教育培训、实操训练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建立职业教育与技能实操共融互惠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提升建筑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四、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承建工程项目获“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主承建单位200万元的奖励;获“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全国市政金奖”的工程,给予主承建单位100万元的奖励;获国家AAA“标化工地”“全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的,给予主承建单位20万元的奖励;获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主承建单位30万元的奖励;获“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给予主承建单位10万元的奖励;获嘉兴市“南湖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主承建单位5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升特级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总承包资质二级升一级的,给予4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升一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建筑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研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院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主持编制全国性、省级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多作贡献。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对我市财政社会贡献度比上年度同比增长5%以上的,与上一年持平部分给予万分之二的奖励;增量部分给予千分之一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外向发展。大力拓展市外建筑业市场,对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外承接建筑施工项目当年结算产值在1亿元以上,且企业外向度达到35%以上,对我市财政社会贡献度比上年度同比增长5%以上的,再给予当年销售收入万分之四的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成员单位由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政务数据办、税务局、审计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全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组建产业联盟、发展绿色建筑、创建“建筑强市”等方面的相关工作,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建立市领导结对联系建筑工程和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及纳税位列建筑行业前十位的建筑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级相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责出发,积极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主动服务建筑业发展,做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三服务”工作,对接市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做好服务保障。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为桐乡市建筑业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造价管理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作用,强化行业协会与建筑业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当好政府与企业沟通的联络员、企业抱团协作发展的协调员、行业规范自律的监督员,精准服务并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不断提升办事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深入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提供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实施施工进度结算的,应当足额支付过程结算价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帐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对我市信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五)健全建筑业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材料价格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实行材料价格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合理计取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充分利用围串标预警系统,预防和遏制围串标现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并按进度及时拨付,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不得抽调。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

(六)强化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招投标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建筑业管理和发展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全面对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督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业市场氛围。完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及结果应用,对上级部门命名表彰的建筑业特殊贡献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及行业重点企业,在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入库活动中做好对接服务工作。

(七)平台单位主动服务施工企业。为推进建设项目顺利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不可控风险,凡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项目平台单位应当主动服务建筑业企业,提供相关建设项目信息,为建设单位牵线搭桥,介绍信誉好、有实力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对上级部门命名的建筑业特殊贡献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及行业重点企业,要做好对接服务工作。

(八)积极探索建立建筑产业集聚区。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的要求,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发展,使之成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办公、科研、展示集合区、建筑产业化发展基地、绿色建筑示范区,为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建筑产业体系搭建发展平台。支持建筑业企业投资建设总部大楼和生产基地,在用地和项目准入上给予政策支持。

(九)加大对建筑业的金融扶持力度。搭建金融机构与建筑业企业沟通联系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有诚信的建筑业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保障其供应链流动性。市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府性融资提供的贷款增信支持。

(十)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附则

(一)享受本意见奖励政策的企业,同一建设工程获得多项同一类型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涉及跨年度获得更高奖项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补差奖励。

(二)本意见奖励超出财政预算的实行竞争性分配。

(三)本意见实施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征集部门:桐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4-07 截止日期: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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