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导则〉及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17〕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拟定了《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7月25日前反馈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联系人:李献增,电话: 89183945,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2417室,邮编:315040,传真:89186861,电子邮箱:418532051@qq.com


宁波市物价局

2018年7月17日

 

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导则〉及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17〕164号,以下简称《导则》)、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5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高标准住宅、非住宅(含公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区级星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执行。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包括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将依据物业人员工资、服务成本变化、物价等因素,对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合理调整。国家和省对前期物业收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导则》规定星级物业服务等级,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2.20元,四星级1.80元,三星级1.20元,二星级0.90元,一星级0.70元;无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1.80元,四星级1.40元,三星级1.00元,二星级0.80元,一星级0.60元。具体收费标准在基准价的±25%幅度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竞价确定,或经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协商确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三星级收费标准。

三、超过五星级物业服务项目

本通知实施后,高新区前期物业收费原则上不再单独核定。对服务内容超过《导则》规定的五星级物业服务等特殊物业项目,确需单独核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凭市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向市物价局提出物业服务收费核定申请,市物价局将综合考虑成本调查情况、社会承受能力、价格水平等实际情况核定收费标准。

四、能耗费

星级物业收费标准包含公共能耗费(增压水泵、保安消防系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公共照明等能耗费),不包含单独计量的能耗费(电梯、中央空调等由使用人单独按实分摊的公用高能耗设施设备能耗费)和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能耗费(办公和生活能耗)。此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能耗费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的星级收费标准,在基准价格和幅度范围内,竞价参与物业招投标。

建设单位在销售(预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在销售(预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

物业服务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外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

七、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导则》、《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 月 日

 

征集部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17 截止日期: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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