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出台实施了《青田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青财预执〔2021〕90号)《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青财预执〔2021〕89号)等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我县资金存放的流程,保障了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部分条款与我县资金管理现状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存放管理,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的力度,经研究,决定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修订。 现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4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财政局执行局。 联系人:徐淑茜,联系电话:0578-6835711,邮箱:370062809@qq.com。 附件:关于《青田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和《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修订说明 青田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
关于《青田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和《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修订说明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构,现将具体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青田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青财预执〔2021〕90号)第十条修改为: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招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青田县县域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或设有青田县财政专户的机构;(二)在青田县县域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二、将《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青财预执〔2021〕89号)第十五条修改为: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青田县县域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或设有青田县财政专户的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持县政府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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