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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浦江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浦江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3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18日前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地址:浦江县西山北路75号308办公室 

邮编322200

邮箱pjnyncj@163.com

联系电话:0579-84101910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0日






浦江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3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经费)包括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报酬、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等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列入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的病种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的定期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动物防疫经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导方针和“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处置原则,在动物防疫经费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动物防疫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主要用于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实施政府组织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狂犬病等其他疫病的疫苗注射、畜禽标识佩戴,畜禽免疫档案制作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免疫服务区域的疫情监测和报告,监测采样,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养殖动态调查,动物防疫数据统计与上报;养殖环节瘦肉精检测、养殖污染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应急处置等辅助工作的服务费用。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浦江县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浦农〔2017〕19号)、《关于调整浦江县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价格的通知》(浦农〔2019〕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狂犬病免疫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浦农〔2022〕5号)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方面。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主要是用于对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的补助。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要求, 2023年起全县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实行“先打后补”,2025年底前全面实行“先打后补”,推行规模畜禽养殖场自行免疫、散户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免疫模式,除应急储备等特殊需要外,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在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前,不属于“先打后补”范围的强制免疫疫苗由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政采云动物疫苗馆集中采购保障供应;属“先打后补”范围的,由规模畜禽养殖场或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自行采购,依托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或农业农村部“牧运通”小程序,实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1)补助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强制免疫病种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的规定实行动态调整。补助经费仅限于本县辖区内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标准。参照当年度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确定,当年度省级中标价格没有公布的,按上一次省级公开的中标价格执行或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联合确定补助标准并予以公布

(3)补助数量和金额。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经系统自动核准后确定。补助金额计算方法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2、犬只狂犬病疫苗及相关器材经费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和部分人畜共患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纳入强制扑杀的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羊小反刍兽疫,家畜的布病、结核病,非洲猪瘟及牛结节性皮肤病。

被强制扑杀畜禽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因实施扑杀措施产生的人员工资、设备和物资等重大动物疫情扑杀工作经费按“一事一议”方式实行。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贴等方面,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文件规定及我县实际,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强制扑杀动物未实施集中处置的不列入补助范围),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和不同处理方式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等,其中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养殖环节采用集中处理模式的,补助对象为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自行处理模式的,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养殖场,暂存点运行维护费用补助对象为养殖场。

1、养殖环节。除符合浙农牧发〔2020〕23号文件规定要求的规模猪场可自行处理外,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均实行集中处理模式。集中处理的按生猪80元/头、牛300元/头、羊60元/头,其他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含流产的死胎等)3500元/吨予以补助;自行处理的规模猪场按产地检疫出栏数(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为准)的30%测算死亡动物数量,按50元/头的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包干使用。

对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暂存点运行维护予以适当补助,对建有暂存点冷藏设施(冰柜1000升以上、冰库15立方以上)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养殖场,按冰柜1000元/年、冰库3000元/年予以补助,每个场仅限补助冰柜或冰库中的一项。

2、屠宰环节。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同时,病害猪损失补贴只针对入场的病害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和病害死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猪产品(含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牛、羊及其产品的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待我县实施定点屠宰后另行规定。

(五)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八条 动物防疫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财政预算规定进行预算编制和申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资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在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预算绩效目标提出预算分解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浦江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报县农业农村局,按《浦江县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及协议规定,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每半年度兑付一次。

(二)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养殖场或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浙牧通)提交补助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给申请主体;

(三)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扑杀数量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清点核定并经业主签字确认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补助标准和数量确定补助金额,重大动物疫情扑杀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按实际支出情况一并上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兑付。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屠宰企业和经验收备案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每月将处理数量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按年度结算。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按补助标准配套本级资金后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下文拨付。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经费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浦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3-10 截止日期: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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