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口帮扶工作,促进对口帮扶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由我局拟定了《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夫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21日前反馈我局。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实施意见有意见和建议均可来电反映,也可通过留言提出。联系人:吴依宸 0577-88517276 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14层1415办公室。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3日 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中央农办、国家乡村振兴局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省对口办关于印发<关于打造消费帮扶“金名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对口办〔2021〕16号)、《温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实施方案》(温对口办〔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对口帮扶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根据企业(个体户)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从四川省阿坝县采购农特产品的实际采购额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 补助企业(个体户)为注册登记在瓯海区内采购(代理销售)四川省阿坝县农特产品的企业(个体户)。瓯海区内通过政府引导的采购额不计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政策 根据企业(个体户)在瓯海区采购阿坝县农特产品的采购额给予相应的补助,实行采购额梯度补助:采购额达5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100万元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0万元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3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超过500万元的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拨付办法 申报对象提供《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附件)、采购发票(或相关采购凭证、转账记录)等材料,经瓯海区对口办审核后,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账户。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doc 《瓯海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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