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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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10 信息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关于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书面反馈。

 

  联系人:韩先生

联系电话:0573-83990048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花园路616号6号楼6504室

  邮编:314050

 

件:关于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

 

关于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房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直管公房管理责任

嘉兴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安全维修、使用处置等工作。

市房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门要求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二、加强直管公房分类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在尊重历史、保障承租人权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实施分类管理。

(一)租赁证管理

1999年1月1日前享受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分配政策且已建立市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以《嘉兴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记载为准),按照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家庭续租、过户、出售等规定,持有租赁证的承租人续租、变更承租关系、可享受成套住宅出售、征收搬迁等相关政策

(二)协议租赁管理

1999年1月1日前享受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分配政策且已建立市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以租赁证记载为准,因承租人死亡,其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但不符合过户条件的,可签订协议租赁合同

(三)市场化租赁管理

提高房源使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区空置国有直管公房(含住宅非住宅公房面向市场出租因历史原因暂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承租人的,另行研究确定。

三、加强租赁合同管理

(一)加强合同签订管理

根据租赁管理类型,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办理租赁证,列明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和租赁双方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及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数额、计租面积、租金收缴方式等信息,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情形及纠纷解决途径。

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及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管中心确定,其中租赁证、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市场化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加强合同管理

未办理租赁证或未签订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或未明确租赁期限的,应及时办理补签、续签、重签手续。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承租人有继续承租意愿且未违反租赁合同内容规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租金管理

(一)租金标准

对发放租赁证的市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租金标准、租金加租、租金减免按照现行文件执行。对协议租赁的市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租金标准按照协议租金文件执行。建立市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租金动态调整机制,市房管中心应结合嘉兴市区住房租赁市场及承租人租金承受能力,联动发改等部门适时开展租金调整。

市场化方式出租的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应委托第三方评估经市房管中心同意后实施。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租金标准的,另行研究确定。

(二)租金收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租赁证、租赁合同及嘉兴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嘉兴市区国有公房租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嘉住房〔2022〕4号)等规定做好租金收缴管理工作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证、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金。

(三)租金催缴

    出现承租人未按照租赁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情形的,应通过上门告知、发放通知书等多种途径催缴,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催收力度,并视情组织清退。

加强直管公房日常管理

(一)加强使用管理

加强对市区国有直管公房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违约占用、使用市区国有直管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1.承租人不具备国有直管公房承租资格,或通过与事实不符的资料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资格的;

2.承租人未经市房管中心或受托管理单位允许,擅自转租、转借、转让、抵押或互换房屋的;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关、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严重损坏承重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私自对房屋进行拆建、翻建或改扩建且拒不整改的;

5.承租人不当使用造成房屋严重损坏、灭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拖欠水、电、燃气、网络、电视、电话、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从而导致市房管中心或受托管理单位承担重大连带责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市房管中心负责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受托管理单位做好市区国有直管公房日常安全管理。根据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灾害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做好台风、城市旱涝等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汛抗台抗旱工作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受托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房屋安全隐患,定期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建立健全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台账。对存在房屋安全隐患和老旧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及时上报市房管中心,集中开展治理改造,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响应期间,立即启动灾害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内部紧急响应机制,落实人员、物资,必要时迅速组织人员安全转移

加强修缮养护

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使用。房屋、设施、设备出现破损影响正常使用时,承租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破损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托管理单位进行维修。受托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上门查看并维修。因承租人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报托管理单位而致使损害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市区国有直管公房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委托管理费用中列支。特别重大维修项目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维修预算。

(四)公房装修

承租人确需对市区国有直管公房进行装修的,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保证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变动后的房屋部位及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负责维修。解除租赁关系时,市房管中心对承租人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加强直管公房处置管理

(一)成套住宅出售管理

按照《嘉兴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建立承租关系的承租家庭,房管中心结合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市区国有直管成套住宅公房出售文件,监督指导受托管理单位做好出售相关工作。

(二)直管公房征收搬迁

根据《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嘉房委办〔2012〕2号)及现行有效的征收(收购)、搬迁文件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征收(收购)、搬迁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档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直管公房收回管理

承租人不符合市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续租条件或不补签、续签、重签租赁证或租赁合同的,应当依法解除租赁关系、组织腾退并收回房屋使用权。如收回房屋涉及承租人自行购买面积的,则按当年度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回购。

加强直管公房监督管理

(一)加强收支管理

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确保管理规范、租赁有序、服务优质。

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收缴收入及房源出售等产权转移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房管中心要加强对受托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受托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并实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制度。发现受托管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时,要限期整改,提高管理质量。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发生人员死亡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受托管理资格。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置,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提高管理实效

受托管理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明确工作责任和各岗位职能,建立健全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制度,加强与市房管中心沟通联系,合法、合理、有序开展管理业务,加强内部考核,防范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提高管理实效。

加强档案管理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摸清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底数,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和交接制度,加强档案资料动态更新。落实档案管理责任,确保档案的完整、规范。

八、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管理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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