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聚焦农民增收、集体增富、企业增效,有力推动我县“共富工坊”扩面提质增效。根据《关于推进党建引领“共富工坊”建设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发〔2022〕26号)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起草了《三门县“共富工坊”扶持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4月11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三门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576-83328693。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747298884@qq.com)反馈建议。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1日 三门县“共富工坊”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聚焦农民增收、集体增富、企业增效,有力推动我县“共富工坊”扩面提质增效。根据《关于推进党建引领“共富工坊”建设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发〔2022〕2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本政策扶持范围为全县从事或从业“共富工坊”的农户、低收入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经营主体。 第一条 鼓励低收入农户投身到“共富工坊”就业,对低收入农户从业者按年加工费总额(通过银行发放)收入的20%比例给予就业补贴,最高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年。低收入农户在工坊实现就业后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条 对吸纳5名及以上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共富工坊”经营主体,按其实际支付低收入农户年加工费总额(通过银行发放)的20%比例给予岗位补贴,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年;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对低收入农户自主创办“共富工坊”的,可以提高到4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6万元/年。 第三条 对“共富工坊”经营主体租赁闲置民房、闲置厂房、村集体办公楼的,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用于生产经营的,场地使用率在70%以上,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给予承租者按年场地租赁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年。 第四条 鼓励“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三天以上且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局或所在乡镇街道申报专班专项培训,培训费由政府承担。 第五条 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创办“共富工坊”(不含农旅融合式工坊),对进行场地建设(改造)的,优先予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申报立项,并按实际投资额的80%进行项目补助。 第六条 对“共富工坊”经营主体购置加工设备(不包括建设厂房、购置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设备购置额(以正规发票金额为准)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共富工坊”实行星级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被认定为三星级“共富工坊”的奖励1万元。被评为省、市级示范“共富工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如工坊是村企共建的,奖金按五五开比例分配。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共富工坊贷”,对支持“共富工坊”建设的企业和“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在金融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九条 “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原则上应为工坊就业人员投保“团队意外伤害险”,凭参保单及缴费发票,按年保费不超过2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鼓励法官、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结对共富工坊(企业),免费帮助调解纠纷,提供财务管理指导、法律法规咨询、税务政策解答等服务。 第十一条 对“共富工坊”建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村社和经营主体进行授牌表彰,由县委县政府予以正向激励。对运营良好、成效明显的“共富工坊”所在村党组织的评优评先、村主要干部的年度考核,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3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到2023年 月 日。各级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如该工坊已有其他财政资金补助过的不重复补助。《三门县“共富工坊”项目管理及奖补办法》(三乡振发〔2022〕2号)文件制定的奖补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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