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城镇住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教基〔2022〕85号)《中共诸暨市委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20〕1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诸暨市教育体育局起草了《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2日前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也可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2年12月1日到2022年12月12日; 联系人:黄凌岚,联系电话:0575-87113809,邮箱:286957117@qq.com; 通信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南路11号建设大厦
附件: 起草说明.docx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12月1日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教基〔2022〕85号)《中共诸暨市委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20〕15号)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市委编办、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教体局、财政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前期 第四条 教体局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体局参加。教体局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学前教育园点布局专项规划,也可结合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一并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专项规划内容落实于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规划选址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优先选址在小区地块东部或南部,高层小区原则上应选址在地块南侧首排。 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其他用地明确界限,设置高度适宜的安全护墙,提供独立、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出入口须面向市政道路。幼儿园围墙内外应适当预留家长接送时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区域空间,且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要与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相适应。同时要兼顾2-3岁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规模建议为9、12、15班制。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一般分规模小区单独配套建设和零星小区组团建设两种。规划住宅建筑(地上)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或设计规模达到800户的新建规模小区,应单独规划配建幼儿园。零星小区,根据邻近多个小区的设计规模户数或规划住宅建筑(地上)面积之和达到上述标准的,则组团规划配建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小区地块内。 第八条 小区及配套幼儿园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在土地供应时应会同教体局等有关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配套幼儿园用地依据规划条件图及规划条件书,从整宗土地中单独划出,明确为幼儿园用地,划定红线予以保护,各项技术指标单独计算,不计入小区成交地块容积率。开发建设单位竞得土地后,应与教体局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幼儿园配建及移交协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在竞得小区地块后,与土地出让金等一并缴入市财政非税专用账户,统筹用于全市配套幼儿园建设。承担幼儿园配建项目的小区,免缴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等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缴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超出规划总建筑面积与上限等经济指标的,应按合理误差内的实际总建筑面积与补缴土地出让金一起补足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 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国家和省、市现行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并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等计量装置及消控室。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建筑面积,按照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管理使用单位缴纳园舍建设二次装修资金后,实行毛坯房移交。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一次性将园舍、场地、装修款和有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城建档案资料等全部移交至管理使用单位,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移交协议和接收意见。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申请及时将产权转移登记在管理使用单位名下,发放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四条 移交后的配套幼儿园由教体局决定办园性质,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或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入托需求。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财政局根据管理使用单位类型等确定补助比例。配套幼儿园管理使用单位为教体局直属的,二次装修及设施设备经费差价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管理使用单位为非教体局直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5:5标准予以分担。配套幼儿园不再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教体局会同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应建未建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或未能与小区首期建筑同步建成的,不予办理整个小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未经教体局书面确认完成配套幼儿园移交的,不予办理整个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发现上述情况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住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7〕50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