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引导、扶持和促进我县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县教育局在实施《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教育局。

公示日期: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4日

联系人:朱小燕

联系电话:0573-86023169

邮编:31430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368号

附件:1.关于《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教育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1:

《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6年1月27日,县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8号)精神,联合印发了《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盐教〔2016〕11号),由县财政设立学前民办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优质发展。2018年起,国家、省、市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对地方政府进一步发展学前教育及完善民办幼儿园奖补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包括要加大财政投入,动态调整并逐步提高对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补助标准,对优质非普惠性民办园适度奖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修订过程

在对民办幼儿园开展办园成本调研与走访工作之后,县教育局根据国家、省、市等文件精神,开始修订《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期间,召开了民办幼儿园园长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就奖补资金测算情况与县财政局对接、协商,调整相关文稿,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一共9条,由文件依据、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奖补资金来源、奖补类别与办法、经费补助办法、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等部分构成。 第1条阐述了文件依据。主要是2018年以来,国家、省级、市级相关政策文件。第2条界定了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概念,是指由县财政设立的、用于学前民办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及奖励资金。第3条阐述了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包括促进发展原则、统筹安排原则、项目管理原则。第4条阐述了奖补资金来源,由县财政承担。第5条阐述了奖补类别与办法。奖补主要有四大类: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教师专项奖补、办学质量奖励、其他项目奖补。第6条阐述了补助办法,规范要求了受理与申报的时间与程序。第7条阐述了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调整内容主要涉及2条(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条为文件依据,增加了新出台的上位文件;第五条为奖补类别与办法。调整的目标: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适度提增奖补力度。二是重在规范民办园的办园行为,并保障办园质量。

四、其他事项

根据《海盐县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附件2:

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嘉委发〔2021〕11号)等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设立的、用于学前民办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及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实现健康发展、优质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专项资金使用与民办幼儿园发展方向相结合,着力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突出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优化、办学质量提升等领域。

(三)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具体考核的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规范化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奖补资金来源

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五条  奖补类别与办法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且当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1.补助对象:符合入园条件的学龄前儿童(不含托班),人数以学年度学籍注册人数为准。幼儿园幼儿超过500人的,最高按500人核算。

2.补助标准:参照县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3.补助额度:按照幼儿园平均班额、保教费收费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

(1)平均班额不超过30人,且收费与本县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致的,按100%额度补助。

(2)平均班额不超过30人,且收费是本县同等级公办幼儿园1.2倍及以下标准的,按70%额度补助。

(3)平均班额超过30人、但少于35人的,且收费是本县同等级公办幼儿园1.2倍及以下标准的,按40%额度补助。

(二)教师专项奖补

1.专任教师基本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且当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1)补助对象:持证幼儿教师。

(2)补助标准:

①按规定配足“两教一保”的幼儿园,按每人每年2.5万元标准奖补;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每人每年再增0.5万元;专任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人每年再增0.5万元。

②满足教师配备底线要求但未配足“两教一保”的幼儿园,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奖补;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每人每年再增0.5万元;专任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人每年再增0.5万元。

(3)补助人数:按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及相应的教师数计算。

2.名优教师奖励

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园长、教师被评为各级各类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的,津贴标准按《海盐县教育局印发关于调整海盐县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教人〔2021〕122号)文件执行。幼儿园教职员工获得县级及以上各类先进荣誉及成果奖励的,参照公办园标准实施奖励。

(三)办学质量奖励

1.普惠性幼儿园质量奖励

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且当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按学年度学籍管理系统注册班级数为依据,根据县教育局当年度对民办幼儿园的考核等第结果予以奖励。具体补助标准为:

(1)考核等第为优秀的,按每班每年2万元奖励;

(2)考核等第为良好的,按每班每年1.5万元奖励;

(3)考核等第为合格的,按每班每年0.5万元奖励。

2.非普惠性幼儿园考核奖励

根据幼儿园年度考核结果,予以一次性奖励。考核优秀的,每年2万元;考核良好的,每年1万元;考核合格及以下的,不予奖励。

(四)其他项目奖补

1.建设项目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

参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确引进社会力量办学相关扶持政策的批复》(盐政函〔2015〕62号)文件精神执行。

2.安保项目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专职保安聘用和安全技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在教育系统安保经费中列支。安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等费用由各园自行承担。

3.保教人员培训补助

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

保教人员参加县级培训,培训费用全额纳入县财政保障。

4.升等创优奖励

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创建成省一级、二级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班4万元和每班3万元。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3-03-24 截止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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