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确保我市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等工作规范有序落实,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公众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24日前书面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系人:俞老师,传真:89180813,邮箱:nbzfbz@163.com
附件:《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公众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6日
所提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不采纳理由
采纳后表述
建议公租房保障申请条件中对社保、公积金需要同时缴纳的规定放宽至公积金或社保缴纳二选一。
采纳
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建议取消主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在市级或申请地区(县、市)缴纳社会保险。
不采纳
当出现社保缴纳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时,主申请人可在社保缴纳地申请货币补贴,再去工作单位所在地租房解决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