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社会群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现将《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各乡镇、单位、社会群体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316——417通过邮箱反馈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张松炜     邮箱:827506433@qq.com

联系电话:0577—5902903613868690775

 

附件:《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316

 

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316日印发


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操作指引(暂行)》(浙发改办投资20196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和社会事业单位项目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外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领导。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经信、教育、民政、资规、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环保、行政执法、大数据管理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国资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按以下程序纳入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投资估算500万元—5000万元项目经县发改局梳理汇总,征求财政局意见后,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再报请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由长任召集人,常务副长任副召集人,发改局、财政局、资规局为固定成员单位,重点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拼盘、用地指标等问题进行研究决策,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列入储备。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应按规定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审议或决策。

特别重大项目应报委常委会审议。

储备项目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再继续实施的,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于每年8月开始申报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发改局梳理汇总并征求主管部门、财政、资规等相关意见后,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年度投资及资金来源内容。

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本年度实施确需本年度实施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项目业主征求主管部门、财政、资规等相关意见后,报分管副同意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特别重大项目应报同意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县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受理、办理、办结,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具体如下

(一)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下的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外,可以合并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1000万元—2000万元的可以合并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

(三)2000万元以上应分别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采用购置形式的项目(包括建筑物、设备),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维修、装修和局部改造类项目,如果不涉及占地面积与用地性质调整,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简化所需的规划、用地等前置审批件。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紧急建设的项目,国家及省市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活动、重大赛事等相关项目,以及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按照《文成县县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文政办〔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原则,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评估。

一般项目,审批通过专家审查、部门联审等方式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把关,可以不再委托开展咨询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简化程序的项目,可以不再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

特别复杂、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投资规模较大,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咨询评估。

第十 交通、水利、电力专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意见连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主要依据。

没有涉及建设用地的农业类项目由农业部门进行审查批复。

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前,财政部门需出具资金来源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资规部门需出具选址用地预审意见,政法委出具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备案文书初步设计批准前,涉水项目水利部门需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需取得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等评价文件。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管理:

(一)初步设计批复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告应当重新审批,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1)项目业主报批的项目概算与已批复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不符,经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且超过估算10%以上的;

2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3)线性项目的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二)初步设计批复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1)项目业主发生变更的;

2)项目资金来源发生变更的;

3)点状项目的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且不涉及规划用地重批的;

4)因国家规划及政策调整、质调整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审批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确需变更的,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按新项目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一)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框架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初步设计变更不得突破原批复概算,单个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原审批部门审议通过后批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原则上均不予重新审批、调整或变更:

1)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

2)项目业主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报小建大的;

3)项目业主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做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 概算管理:

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需进行专项审查。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概算的,按照“先评估、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资概算增加的,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1)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

2)价格上涨;

3)地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自然灾害;

5)法律、行政法规(不含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国家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

1)合同履行不到位的;

2)项目管理不善的;

3)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

4)报小建大的;

5)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

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由项目业主提出调概意见

)概算调整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项目总投资增加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对概算调整报告(应包含概算调整对比表等)进行审查,经业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后,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2)项目总投资增加100万元500万元,且未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专家对概算调整报告(应包含概算调整对比表等)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后,办理审批手续;

3)项目总投资增加100万元以上超原批复概算10%的总投资增加500万元以上,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专家对概算调整报告(应包含概算调整对比表等)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项目资金来源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结算的监督。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水保、环评、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各类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和工程阶段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完成后,应当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施稽察,并向人民政府报告。

十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应当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人民政府。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应当依法依规招标未实行招标的;

(五)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六)要求施工单位对项目垫资建设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 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XXXXXX日起试行实施,由发改局负责解释原文政办发(2007)149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即行废止。


征集部门:文成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03-16 截止日期: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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