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杭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拟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3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hzsgajhz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户籍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 二、信函邮寄至: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杭州市公安局基层基础管理支队(邮编:3100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户籍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至:0571-89590411。 我们将对反馈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积极采纳。感谢对杭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杭州市公安局 2023年3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围绕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学历落户。对已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35周岁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毕业生,可在市区办理落户;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放宽技能人才落户。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及以上证书),35周岁以下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在市区工作且已由工作单位正常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并在杭州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办理落户。本人落户时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条件限制。 三、放宽投靠落户,开展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办理夫妻投靠和老年投靠落户时,实行同城化累计,取消《浙江省居住证》条件。 四、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优化积分指标体系,调整年龄状况指标,18至40周岁积30分;超过40周岁,每增加1岁减3分,直至不得分;提高个税赋分值,将个人所得税指标项最高分值上限从20分提高到80分。持续推动居住证积分数字化改革,不断提高积分获取和审核的效率。原则上经审核符合积分落户基本申请条件(100分)的均可落户,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承载能力适时调整落户分数线。 五、推进完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在居住地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凭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一方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 六、进一步增加居住证持有人权利。探索居住证跨区及省内互认转换,积极推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城镇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七、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全面放开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城镇落户条件,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增加县城吸引力。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优化户口迁移政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强化配套政策实施,深化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并做好新旧政策措施衔接工作。 (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人力社保、教育、医保、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农民权益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人口增长服务需求的能力。 (三)强化合力推进。市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新兴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落户通道。市大数据部门负责统筹各业务部门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应用,为积分数字化改革做好数据支撑。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落户政策执行和办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本意见未涉及事项内容根据国家、省、市相应政策办理。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起草《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意见》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市委督查室先后三次召集公安、发改、人才、经信、人力社保、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集中会商户籍制度政策调整工作,提出优化方案,并分赴各区、县开展调研,收集基层意见;相关部门迅速行动、积极调研、充分论证,结合本条线实际提出优化措施。市公安局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从“优化落户政策” “居住证制度”两方面着手,充分吸收市级相关部门较为成熟的意见,并多次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意见》。 二、《意见》指导思想及制定依据 近年来,全国各地兄弟省市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营造了宽松的落户氛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及公安部《关于支撑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均明确提出“支持浙江公安机关建立完善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落实居住落户,放开人才落户,放宽投靠落户,推进长三角城市群内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此次政策调整作为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充分贯彻执行了国家政策精神,积极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回应在杭创业就业的外来人员在杭落户安家需求,事关民生福祉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变革,对奋力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和市域现代化先行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不断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意见》主要内容说明 《意见》主要从“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放宽投靠落户、优化积分落户、完善居住证制度、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五个方面共7项举措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化落户政策,引导人口流入。对于《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政策执行。 (一)进一步放开学历落户。恢复2021年10月取消的大专生学历落户和硕士研究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硕士研究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从毕业2年内放宽到45周岁以下均可。 (二)放宽技能人才落户。将技能资格落户的社保条件由原来的“连续参保1年”放宽至“参保6个月”,且对应取消了居住证条件,吸引技能人才落户杭州,其他条件不变。同步放宽技能人才家属随迁条件,允许配偶随迁,不受婚龄2年限制,满足其举家迁移的需求,达到“拴心留人”的目的。 (三)放宽投靠落户,开展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积极响应公安部关于“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的要求,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办理夫妻投靠和老年投靠落户,实行同城化累计,默认已符合居住登记年限要求,同时取消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的要求,其他条件不变。群众落户时间可提前,落户手续简化。 (四)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在年龄指标上,进一步向40周岁以下年轻人倾斜,取消了50至60岁区间人群的赋分。个税赋分是对持续稳定纳税,且贡献较大的群体予以适当倾斜,调整为在杭就业、创业、投资,均按照贡献度予以最高80分的加分,以户籍为纽带助力其长期在杭就业创业。 将积分入户由“通过划定分数线实行总量控制”调整为“达到积分落户基本申请条件100分”即可落户。同时为保证风险可控,预留了“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承载能力适时调整落户分数线”。 (五)推进完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落实《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证》申领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为基本条件,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条件和连续就读条件均由1年调整为半年,即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未成年人只要符合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即可申领,不再要求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凭证。放宽《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既是统筹兼顾户口迁移政策的放宽,也是提高流动人口留杭意愿,确保应领尽领,为流动人口更好的融入城市打好基础,吸引更多外来务工人员留在杭州。 (六)进一步增加居住证持有人权利。在《杭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基础上,鼓励支持区(县、市)出台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启动实施以居住证为载体构建“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的积分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成相应的积分,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以享受常住地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逐步实现就业、住房、教育、文化、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即时触达、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增加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以及《浙江省居住证》含金量,破解人口流动公共服务转移接续难题,促进劳动力要素流动便利化。 (七)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指导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具体政策由当地结合实际制定。 (八)其他工作要求部分。明确了相关《意见》的配套政策实施要求和部门工作要求以及《意见》实施时间。由于户籍政策庞杂繁多,还有些户口迁移政策(如随军落户、大中专院校新生落户等)属于国家统一政策事权,《意见》无法一一列举,因此明确对《意见》未涉及事项的内容则根据国家、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应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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