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新修订的《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新修订的《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收容犬只管理工作,根据湖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告知函》(湖人大法备审[2022]7号)中的相关意见,我局均予以采纳(详见附件),并结合实际对原《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作出修改,拟定了《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修改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犬管办。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我局提出宝贵意见(单位请加盖公章,个人请注明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5号楼613(邮政编码:313000)

二、联系电话:0572-2653098

三、电子邮箱:463397865@qq.com 

附件:《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修改稿)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9日

附件: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湖州市人大法工委就《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原文件第四条第一款: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予以删除。将《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两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新增到《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修改稿),作为第四条第一款。

2.原文件第六条规定:“领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注销其领养、准养登记”,将“并注销其领养、准养登记”,予以删除。将原文第六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予以删除。将《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新增到《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修改稿),作为第四条款。

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

(修改稿)

为规范收容犬只领养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人与犬只和谐相处,根据《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个人,向所在辖区申请领养市、县犬只收容中心公告的领养犬只活动。

第二条  被领养的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主犬(含流浪犬)或依法没收的犬只;

(二)经定点宠物诊疗机构检验检疫的健康犬只。

第三条  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

(三)独户居住;

(四)符合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个人领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仅限领养一只。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两年内有犬只被没收的;

(二)有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的;

(三)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第五条  领养犬只办理程序:

(一)市、县犬只收容中心向社会发布犬只领养公告,公布领养犬只基本信息、领养地点和领养日期;

(二)领养人在浙里办“湖州智慧犬管”APP或所在社区(行政村)提交领养申请;

(三)属地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核;

(四)属地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指定地点与符合条件的领养人签订领养协议,并办理领养和准养手续。

第六条  领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

(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养犬只的;

(四)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第七条  领养人在申请领养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03-10 截止日期:2023-03-20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