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弘扬我市老字号品牌文化,促进杭州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我市将《杭州市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草案)》列为2023年市人大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4月7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邮编:310026

传真:85256500



杭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7日



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老字号品牌文化,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促进杭州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杭州老字号,是指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对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的传统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第三条  杭州老字号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创新发展,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有关传承发展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杭州老字号。

第四条 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杭州老字号传承发展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杭州老字号管理工作,制定杭州老字号传承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推动杭州老字号创新发展。市经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杭州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区、县(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杭州老字号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老字号传承发展提供服务。鼓励相关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开展老字号研究、保护、传承、创新工作,挖掘整理杭州老字号传统产品、技艺和经营方式,宣传提升杭州老字号文化,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杭州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杭州老字号认定工作,制定具体办法。符合杭州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申报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或在本市世代经营;

(二)字号或者品牌传承达到一定年限;

(三)具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第十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拟认定的杭州老字号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认定为杭州老字号。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在杭州老字号的认定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获得杭州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杭州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

“杭州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与获得杭州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获得杭州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杭州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

未依照本办法被认定为杭州老字号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与“杭州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

第十三条 杭州老字号的企业名称、商号、注册商标发生变更,杭州老字号品牌的授权、转让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动态管理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加强日常对杭州老字号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十五条 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杭州老字号聚集区建筑、历史特色建筑、企业原址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向市规划、园林文物主管部门申报历史建筑。

对前款规定的建筑拆迁、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规划、文物、商务、经信主管部门意见。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杭州老字号聚集区、商业街区或者商业网点。

第十六条 鼓励获得杭州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域名、地理标志等注册或者登记,对独有产品配方、工艺、服务等进行整理完善和创新,通过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 市和各区、县(市)文化、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杭州老字号历史进行挖掘整理,对商贸文化历史进行调查,鼓励建立全市老字号专项档案,支持老字号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各类老字号博物馆,进行活态保护与传承。

第十八条  鼓励杭州老字号传统技艺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加强对杭州老字号的宣传,营造保护和发展杭州老字号的良好氛围。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允许设置的招牌设施保留其传统的牌匾文化。

第二十条  鼓励优秀的社会资本依法控股、收购、兼并老字号企业,抢救保护濒临失传或者受到破坏的传统技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杭州老字号数智赋能,积极开展数字化改造、云化改造、技术改造,创新消费业态,培育“新国潮”。符合条件的,市商务、经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纳入相关的扶持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支持杭州老字号加强传承人、技术骨干等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其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杭州老字号开展标准化活动,支持老字号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商务等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杭州老字号产业园、商业街区或者商业网点,汇聚各类老字号品牌。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市经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杭州老字号国内外参展,编制杭州老字号电子地图,引入新零售模式,支持杭州老字号线上线下开拓市场。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市经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纳入相关的扶持项目。

第二十七条 鼓励杭州老字号开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引入先进管理制度、理念和各类社会资本,提升杭州老字号管理水平和发展活力。

第二十八条 支持杭州老字号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向境外申请专利和依据国际通行标准申请产品认证。

第二十九条 获得杭州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杭州老字号使用、管理、保护、传承制度,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老字号信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获得杭州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杭州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杭州老字号称号的;

(二)擅自改变杭州老字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

(三)利用杭州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杭州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损害杭州老字号信誉的行为。

获得杭州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杭州老字号称号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杭州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发现获得杭州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抄告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与“杭州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使用获得杭州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字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杭州司法行政网 发布日期:2023-03-07 截止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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