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129号)和《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实施办法》平人社(2018)16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实现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简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手续。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平湖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行政中心4号楼408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061760 ;3.通过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板块(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6155.html)通过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7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24日
《关于明确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实现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简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申请手续,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象范围 持有平湖市残联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平湖市户籍残疾人。 二、实施内容 我市残疾人参保实行政府代缴。由镇(街道)残联提供残疾人数据、人社部门根据人员数据比对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由镇(街道)社会保障所统一按残疾人参保并实行政府代缴(已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身份参保的残疾人除外)。 选择500元/年档次的,全额代缴;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代缴,个人仅需缴纳差额部分。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再符合残疾人认定资格的,由市残联认定后及时将名单提供给人社部门取消政府代缴,并由人社部门告知取消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三、资金保障 上述人群参保缴费补贴由市、镇街道两级各半承担。个人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若发生退费,缴费补贴不予退还。嘉兴港区财政负责乍浦镇市级承担部分。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人群自2023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若个人先行全额缴费的,经市残联核准后,按“先缴后补”有关流程,直接补贴到个人。 (二)本通知自2023年xx月xx日起执行。《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实施办法》(平人社〔2018〕161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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