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实际,拟制定《海盐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请以书面、电话、来访或网民在线提交的方式向县商务局反映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需署名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为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匿名反映问题将不予受理。

公示日期:2023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23日

受理电话:0573-86035789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南路130号  邮编 314300

联系人:陈女士

起草说明:《海盐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海盐县商务局    

2023年2月22日   

附件一


海盐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深入贯彻省、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全面实施服务业产业提升“433”行动,推进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规模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促进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发展壮大,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服务业扩量提质

1.鼓励企业纳统入库。月度入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纳统入库,在完成两次统计年报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知识密集型企业(不含人力资源企业)再奖励5万元。对纳统入库的个体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保持高成长发展。规上(限上)企业(房地产开发销售、金融业除外)年地方综合贡献在100万(含)-200万元、200万(含)-400万元、4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每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的30%、40%、50%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争创荣誉。对获评国家、省级服务业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一档(级)同一内容的国家、省级评定荣誉(项目),给予上一档(级)与下一档(级)的差额奖;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科技信息等部门业务分离,对实现纳统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知识密集型企业(不含人力资源企业)再奖励10万元。

5.支持楼宇平台做精做强。开展星级楼宇评定,对市级以上部门新认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楼宇,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晋级的实行补差奖励。对新获评嘉兴市“双强”示范楼宇的,给予运营方10万元奖励。对于评定为星级楼宇的、实际入驻率高于80%的,年税收总量年度净增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管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四大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延伸

(一)核电服务

6.进一步扶持核电服务业发展,围绕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两个领域,支持服务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鼓励服务业企业直接为核电关联、核技术应用领域提供生产性服务,并给予涉核业绩奖励;给予服务业企业涉核资质、涉核培训奖励;支持企业参加核领域指定展会;支持服务业总部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人才要素保障。

具体详见《海盐县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现代物流

7.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通过兼并整合并纳统入库的交通运输、邮政快递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70%奖励;对道路运输规上企业,新增运力车辆购置给予车价1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县的快递物流企业,当年度营收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注册的航运企业第一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80%奖励,对已有航运企业给予地方综合贡献50%的奖励。

8.鼓励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发展。对月度纳统入库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入库当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80%的奖励;对年度纳统入库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入库当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60%的奖励。对现有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营收增速10%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地方综合贡献50%的奖励。

9.邮政快递业设施设备规范化提升。设备规范化提升,邮政快递企业新增投资用于业务经营项目:企业购置新设施设备的项目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引进自动安检机的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

(三)科技服务

10.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服务业企业,按照先缴后补方式,给予房租“两免一减半”奖补,总额不超过5万元。

11.支持孵化器内毕业企业留盐发展,在海盐注册并运营的,给5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鼓励建筑领域中介服务发展政策具体政策详见关于印发海盐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13.鼓励建筑服务人才引育,对规上监理、勘察设计、工程检测等建筑服务企业在引育国家级注册类人才,连续三年给予人才引进资金奖励每人2万元/年。

14.鼓励科技服务业做大做强。对新设立的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纳统入库后,连续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全额奖励。

(四)金融商务

15.鼓励融资租赁发展。具体详见《关于支持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16.鼓励商务服务业发展。对会所、律所、税所,咨询服务,管理服务等商务服务业企业,纳统入库后,连续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全额奖励。

17.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实现年度正增长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不含人力资源)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8.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引进省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不含劳务费)的,且申报年度实现正增长的,前三年给予相当于当年度综合贡献80%的奖励,后二年50%的奖励;新入驻机构申请政策奖补,按年奖补但实际不足年的,可选择下一完整年度开始连续申报。对已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企业当年度与上一年的综合贡献增量部分,前三年给予相当于当年度综合贡献80%的奖励,后二年50%的奖励。

三、三大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发展

(一)商贸服务

19.鼓励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参展,对企业参加由商务部门组织的内贸展,给予每个摊位最高500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限额3万元。对入选得省级内外贸一体化培育企业名单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0.鼓励品牌首店招引。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等平台招商运管机构引进一家品牌首店,经评定后给予30万元的奖励,首店经营方和平台招商运管机构各奖励50%。此条款每年安排300万元,超过限额实行竞争性分配。

21.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并纳统的,给予招商运营方10万元/家的奖励

22.鼓励统一结算。对零售、餐饮单位进行统一营销结算收银系统智能化改造,纳统入库后,给予项目改造投资额80%的补助,补助限额100万元。

23.鼓励零售、餐饮企业连锁经营。零售、餐饮企业纳统入库后,每新开一家直营门店,根据营业面积予以一次性补助,50平米以下给予3万元补助,50-100平米给予4万元补助,100平米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限上零售、餐饮企业纳统入库后,租赁国有房屋的,优先承租。

24.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突破500万元且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连续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90%的奖励;对已是一般纳税人的,连续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60%的奖励。

25.鼓励商贸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民生服务

26.鼓励农贸市场发展与提升。商品市场“五化”(智慧化、便利化、人性化、特色化、规范化)建设经验收达标,按照建设投入给予75%的补助,不包含第三方承担费用。对被评为二、三、四、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给予15万的奖励;复评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减半奖励。每年评出“文明诚信市场”三等奖5名、二等奖3名、一等奖2名,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每年评出市场“文明诚信经营户”200户,奖励由市场从“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奖励中列支发放。农贸市场新建、改造快速检测室,经验收达到省级规范标准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旅游产业  

27.旅游产业相关政策。具体政策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

28.引入酒店品牌管理奖励。对首次引进的由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或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企业(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实际入驻管理运营为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内知名酒店品牌为前十强,国际知名酒店品牌为前二十强等。

四、三大新兴服务业发展壮大

(一)电子商务

29.鼓励电商与本地快递企业协作发展。电商与本地快递企业年度业务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电商企业3万元奖励。

其他电子商务政策详见《海盐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二)数字信息

30.软件信息产业。具体政策参照5G通讯及电子信息产业政策

(三)文化产业

31.文化产业政策。具体政策详见《海盐县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五、审核兑现程序

32.本政策扶持资金为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县财政局复审,提交县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具体兑现程序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2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33.服务业专项资金联审小组由县政府服务业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商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核电产业发展局、县邮政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

    六、附则

34.当年度严重违反市场监管、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税务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亩均绩效评价不同类别的企业政策享受按《关于印发海盐县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盐服领【2022】1号)文件执行。

35.关于新注册企业申请政策奖补,按年奖补但实际不足年的,可选择下一完整年度申报。

36.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涉及荣誉、统计入库、品牌创建、平台建设、楼宇、主辅分离、规模上台阶、农贸市场除外。

37.企业实施的项目或申报事项如同时符合多项同类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

38.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项目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

39.享受县级“一企一策”的企业或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40.对由财政资金出资的项目其奖补对象为县级部门、镇(街道)、国企(含国有资本控股),均不纳入本政策(涉及企业纳统及品牌创建除外)。

41.新注册企业含市内县外企业搬迁,不含县域内原有企业搬迁等情况。

42.本政策具体申报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申报期限由每年申报通规定。

43.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政策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原《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20〕26号)同时废止,但涉及其有效期内未完成补助的项目,依照原政策执行。本政策与我县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二

国家、省级服务业相关荣誉(项目)清单

序号

荣誉称号

奖励层级

部门

1

全省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

省级

省市场监管

2

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省级

省市场监管

3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省级

省市场监管

4

浙江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

省级

省发改

5

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示范)

省级

省商务厅

6

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国家级

人社部

7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省级

省人社厅

8

省级推进人力资源高质量发展成绩突出集体

省级

省人社厅

9

省级推进人力资源高质量发展成绩突出个人

省级

省人社厅

10

国家A级物流企业评定

国家级

中物联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3-02-22 截止日期: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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