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1〕29号)、《温州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财行〔2022〕1号 )、《苍南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10〕188号)等文件要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起草了《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2月3日至12日。 联系人:李荣荣,13868309950 邮箱:cnxmzgz@163.com。 通信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府后小区2栋(苍南县民宗局)
附件:1、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出台说明及送审稿 苍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3年2月3日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1〕29号)、《温州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财行〔2022〕1号)、《苍南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10〕188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苍委发〔2020〕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族专项资金”)是省、市转移支付资金及县本级资金设立,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育事业,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农民收入水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对县民宗部门提出的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县民宗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研究提出分配建议,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筛选、核实和上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建设计划指导做好项目实施、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做好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民族乡村产业振兴。重点支持民族乡村高效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生态型资源开发、特色优势制造业、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和特色手工业、农村电子商务和乡村特色旅游,帮扶协作产业园区、飞地(楼)经济、物业经济等,支持民族乡村振兴示范带(区)建设; 2.改善和提升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水、电、路等生产生活类基础设施以及托幼、养老、助残等民生类基础设施,引导和推进民族乡村数字化改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3.支持以美丽宜居为目标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支持民族村寨保护、民族和美乡村建设,与民族村寨文化、旅游、民族团结进步相关的村级文化活动公共设施建设; 4.支持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项基础性和专项性课题研究,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发展,挖掘传承与保护畲族等各民族优秀文化,支持民族文化和特色旅游融合,打造各民族共庆共享的民族民俗、文化体育活动品牌,支持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各类宣传作品制作和推广,支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5.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阵地建设。支持开展“石榴红”家园、驿站、工作室、志愿服务队、宣传讲团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支持各类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基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重点培育单位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基地等培育和提升; 6.支持开展民族乡村群众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以及少数民族人才培养; 7.其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重要工作。 第六条 民族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为业主单位的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补助标准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60%以内;乡镇、村级集体组织等为主体的公建项目最高可以给予全额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每年10月前,县民宗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乡镇要及时组织项目建设主体申报,并经班子会议讨论后统一上报到县民宗局。 第九条 县民宗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需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条 项目库的设置、管理、监督检查按《苍南县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暂行)》(苍财发〔2018〕2号)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如要申报项目,需填写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各乡镇要对辖区内拟建的项目进行认真调研,对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经项目所在的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附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工程概算。项目由乡镇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由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汇总后向县民宗局提出申请,具体上报时间由县民宗局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民族专项资金项目分配依据:根据省市民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苍南实际民族村分布情况及少数民族人口数、项目所在地经济状况、项目所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惠及少数民族人口数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而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经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核后,报县民宗局、财政局联合审批。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质量等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和《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苍政办〔2018〕60号)《苍南县农村集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办法》(苍农〔2020〕40号)实施。 第十五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项目须在一年内完成建设。上级有关部门有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上年度项目未按时完成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原则上减少或取消该乡镇当年度的项目资金;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绩效考评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原则上不安排该项目所在乡镇当年度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所属乡镇或主管部门要将资金下达、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在所在地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做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民族专项资金实行验收管理制度。补助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共同组织验收;2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乡镇组织验收,并将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县民宗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提交项目验收报账资料: (一)公开发包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材料(申报表、申请报告) 2.承诺书、责任书 3.带动低收入农户清单以及工资打卡凭证(产业类项目) 4.会议记录 5.项目公示及公示照片(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次日,镇村两级要将资金补助情况告知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10天。) 6.项目公告及公告照片(项目验收合格后,经第三方审定,镇村两级要及时将项目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在所在地公告。公告期10天。) 7.项目招投标资料(项目预算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 8.项目竣工验收表 9.项目实施工作验收表(验收表至少有2人以上签字,并盖章) 10.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须有固定参照物) 11.项目结算审价报告(补助资金3万以上的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 12.发票复印件及补助资金转账凭证 (二)没有公开发包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材料(申报表、申请报告) 2.承诺书、责任书、带动低收入农户清单 3.会议记录 4.项目公示及公示照片(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次日,镇村两级要将资金补助情况告知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10天。) 5.项目公告及公告照片(项目验收合格后,经第三方审定,镇村两级要及时将项目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在所在地公告。公告期10天。) 6.项目预算书、施工合同 7.所在乡镇直接发包备案表以及直接发包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8.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须有固定参照物) 9.结算审定通知书(补助3万元以上项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民族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之后执行。《苍南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苍财行〔2019〕5号)文件废止。以前有关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实 施 地 点 |
| 实施时间 (年、月)及期限 |
| 项目 申报主体类型 | ¨省级扶贫重点村 ¨革命老区村 ¨少数民族村 ¨其他___________ | 项目 属性 | ¨新建 ¨扩建 ¨购置 ¨投资 ¨入股 ¨其他 | 土 地 性 质 或来源 | (涉及到土地审批、政策处理的项目填写,填写时请删除此段文字) | 项 目 内 容 | (写明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地点等,填写时请删除此段文字) | 项 目 投 资 情 况 | 总投资(万元) |
| 其 中 | 申请补助资金 | 自筹资金 | 其他资金 |
|
|
| 带 动 情 况 | 受益农户或 带动农户(人) |
| 其中低收入农户(人) |
| 进 度 安 排 | (写明项目实施详细的建设计划进度安排,填写时请删除此段文字) | 绩 效 目 标 | (写明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填写时请删除此段文字) | 申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2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单位 承诺书 县民宗局: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关于做好2023年度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苍民宗〔2022〕36号)的有关内容,将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申报 项目。 我单位承诺向你办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项目前期已准备到位,保证该项目不虚假、不多头和重复申报;承诺对申报的项目一经立项即按年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财务核算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改变资金用途,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如出现与上述不符,我单位愿意接受处罚并将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公告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 实施单位 |
| 负 责 人 |
| 投资额度 |
| 财政扶持额度 |
| 其他资金来源 |
| 实施地址 |
| 施工单位 |
| 负责人 |
| 工 期 |
| 举报电话 |
| 实施内容 |
|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项目类别指“基础设施”、“培训”、“种养专业”、“文化保护发展项目”、“特色村寨项目”或“其他”; 2、投资额度指最终项目结算审定价。
附件4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验收表 项目地点 |
| 项目名称 |
| 实施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实施 起止时间 |
| 项目计划投资 (万元) |
| 项目结算审定价 (万元) |
| 项目文件号 |
| 项目财政扶持 金额(万元) |
| 项目完成率 (%) |
| 项目预期 内容 |
| 项目完成 情况 |
| 资金支出 情况 |
| 工作验收组人员意见 |
|
年 月 日 要求:1、此表由工作验收组人员填写;2、项目完成情况栏需要填写项目具体和量化;3、资金支出情况指:资金分块使用情况,如原材料支出、人工工资等使用明细。
征求意见反馈结果: 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7日,我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温州市苍南县门户网站发布《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温州市苍南县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修订情况说明 一、背景情况 苍南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是县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我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繁荣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专项资金。该资金在助推少数民族乡村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2019年由县民宗局、县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苍南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2021年以来,省市相继将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名称修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在资金使用主体和范围等方面作了调整。在此背景下,我县民族资金管理办法需要作相应的修订完善,这是民族工作新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 二、修改依据 《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7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1〕2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行〔2022〕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苍委发〔2020〕51号)等; 三、修改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二)坚持优先重点,统筹兼顾,培育示范,辐射引领; (三)坚持绩效优先,严格目标导向,集中力量办大事。 四、资金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持民族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和提升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以美丽宜居为目标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发展;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阵地建设;支持开展民族乡村群众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以及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其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重要工作。 资金还制定了负面清单,即: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五、管理办法的前后主要变化 修订部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资金名称:专项资金由原苍南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补助标准:将原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总投资额85%以下,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为业主单位的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补助标准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60%以内;乡镇、村级集体组织等为主体的公建项目最高可以给予全额补助。 3、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的范围较原来有所缩小。原来所有的项目均需由县民宗局验收,现调整为补助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共同组织验收;2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乡镇组织验收,并将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县民宗部门备案。 4、使用范围:较原来有较大拓展。一是由原来只关注农业转变为统筹兼顾一产、二产和三产协调发展,同时更加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文旅、电商和物业等新经济形式纳入支持范围;二是将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范围从原来的农林水等拓展到民族乡村数字、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是突出衔接推进民族乡村振兴,支持民族和美乡村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景观宣传设施纳入支持范围;四是新增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内容,并将原重点支持畲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拓展到支持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五是新增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阵地建设,即支持开展“石榴红”家园、驿站、工作室、志愿服务队、宣传讲团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支持各类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基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重点培育单位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基地等培育和提升。 5、分配方式:综合考虑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程度、公共财力规模和民族乡(镇)经济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保留并拓展了重点工作因素,增加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相关重点工作因素,由此将资金分配对象拓展到涉及民族工作的所有的乡镇。 六、意见征求情况 《苍南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于2023年2月3日通过苍南县政务办以平台OA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全县公开征求意见。相关部门都已达成一致意见。 附件: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送审稿)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1〕29号)、《温州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财行〔2022〕1号)、《苍南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10〕188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苍委发〔2020〕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族专项资金”)是省、市转移支付资金及县本级资金设立,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育事业,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农民收入水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对县民宗部门提出的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县民宗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研究提出分配建议,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筛选、核实和上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建设计划指导做好项目实施、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做好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民族乡村产业振兴。重点支持民族乡村高效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生态型资源开发、特色优势制造业、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和特色手工业、农村电子商务和乡村特色旅游,帮扶协作产业园区、飞地(楼)经济、物业经济等,支持民族乡村振兴示范带(区)建设; 2.改善和提升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水、电、路等生产生活类基础设施以及托幼、养老、助残等民生类基础设施,引导和推进民族乡村数字化改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3.支持以美丽宜居为目标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支持民族村寨保护、民族和美乡村建设,与民族村寨文化、旅游、民族团结进步相关的村级文化活动公共设施建设; 4.支持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项基础性和专项性课题研究,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发展,挖掘传承与保护畲族等各民族优秀文化,支持民族文化和特色旅游融合,打造各民族共庆共享的民族民俗、文化体育活动品牌,支持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各类宣传作品制作和推广,支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5.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阵地建设。支持开展“石榴红”家园、驿站、工作室、志愿服务队、宣传讲团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支持各类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基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重点培育单位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基地等培育和提升; 6.支持开展民族乡村群众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以及少数民族人才培养; 7.其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重要工作。 第六条 民族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为业主单位的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补助标准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60%以内;乡镇、村级集体组织等为主体的公建项目最高可以给予全额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每年10月前,县民宗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乡镇要及时组织项目建设主体申报,并经班子会议讨论后统一上报到县民宗局。 第九条 县民宗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需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条 项目库的设置、管理、监督检查按《苍南县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暂行)》(苍财发〔2018〕2号)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如要申报项目,需填写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各乡镇要对辖区内拟建的项目进行认真调研,对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经项目所在的乡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附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工程概算。项目由乡镇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由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汇总后向县民宗局提出申请,具体上报时间由县民宗局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民族专项资金项目分配依据:根据省市民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苍南实际民族村分布情况及少数民族人口数、项目所在地经济状况、项目所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惠及少数民族人口数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而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经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核后,报县民宗局、财政局联合审批。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质量等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和《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苍政办〔2018〕60号)《苍南县农村集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办法》(苍农〔2020〕40号)实施。 第十五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项目须在一年内完成建设。上级有关部门有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上年度项目未按时完成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原则上减少或取消该乡镇当年度的项目资金;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绩效考评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原则上不安排该项目所在乡镇当年度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所属乡镇或主管部门要将资金下达、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在所在地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做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民族专项资金实行验收管理制度。补助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共同组织验收;2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乡镇组织验收,并将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县民宗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提交项目验收报账资料: (一)公开发包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材料(申报表、申请报告) 2.承诺书、责任书 3.带动低收入农户清单以及工资打卡凭证(产业类项目) 4.会议记录 5.项目公示及公示照片(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次日,镇村两级要将资金补助情况告知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10天。) 6.项目公告及公告照片(项目验收合格后,经第三方审定,镇村两级要及时将项目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在所在地公告。公告期10天。) 7.项目招投标资料(项目预算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 8.项目竣工验收表 9.项目实施工作验收表(验收表至少有2人以上签字,并盖章) 10.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须有固定参照物) 11.项目结算审价报告(补助资金3万以上的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 12.发票复印件及补助资金转账凭证 (二)没有公开发包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材料(申报表、申请报告) 2.承诺书、责任书、带动低收入农户清单 3.会议记录 4.项目公示及公示照片(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次日,镇村两级要将资金补助情况告知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10天。) 5.项目公告及公告照片(项目验收合格后,经第三方审定,镇村两级要及时将项目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在所在地公告。公告期10天。) 6.项目预算书、施工合同 7.所在乡镇直接发包备案表以及直接发包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8.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须有固定参照物) 9.结算审定通知书(补助3万元以上项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民族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之后执行。《苍南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苍财行〔2019〕5号)文件废止。以前有关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实 施 地 点 |
| 实施时间 (年、月)及期限 |
| 项目 申报主体类型 | ¨省级扶贫重点村 ¨革命老区村 ¨少数民族村 ¨其他___________ | 项目 属性 | ¨新建 ¨扩建 ¨购置 ¨投资 ¨入股 ¨其他 | 土 地 性 质 或来源 | (涉及到土地审批、政策处理的项目填写,填写时请删除此段文字) | 项 目 内 容 | (写明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地点等,填写时请删除此段文字) | 项 目 投 资 情 况 | 总投资(万元) |
| 其 中 | 申请补助资金 | 自筹资金 |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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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 动 情 况 | 受益农户或 带动农户(人) |
| 其中低收入农户(人) |
| 进 度 安 排 | (写明项目实施详细的建设计划进度安排,填写时请删除此段文字) | 绩 效 目 标 | (写明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填写时请删除此段文字) | 申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2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单位 承诺书 县民宗局: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关于做好2023年度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苍民宗〔2022〕36号)的有关内容,将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申报 项目。 我单位承诺向你办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项目前期已准备到位,保证该项目不虚假、不多头和重复申报;承诺对申报的项目一经立项即按年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财务核算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改变资金用途,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如出现与上述不符,我单位愿意接受处罚并将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公告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 实施单位 |
| 负 责 人 |
| 投资额度 |
| 财政扶持额度 |
| 其他资金来源 |
| 实施地址 |
| 施工单位 |
| 负责人 |
| 工 期 |
| 举报电话 |
| 实施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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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项目类别指“基础设施”、“培训”、“种养专业”、“文化保护发展项目”、“特色村寨项目”或“其他”; 2、投资额度指最终项目结算审定价。
附件4 苍南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验收表 项目地点 |
| 项目名称 |
| 实施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实施 起止时间 |
| 项目计划投资 (万元) |
| 项目结算审定价 (万元) |
| 项目文件号 |
| 项目财政扶持 金额(万元) |
| 项目完成率 (%) |
| 项目预期 内容 |
| 项目完成 情况 |
| 资金支出 情况 |
| 工作验收组人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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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要求:1、此表由工作验收组人员填写;2、项目完成情况栏需要填写项目具体和量化;3、资金支出情况指:资金分块使用情况,如原材料支出、人工工资等使用明细。 |